中国早期的集邮团体重视成员之间的邮票交换活动,把邮票交换列入集邮团体必备的、不可少的日常活动项目之一。认为会员之间的邮票交换活动不仅能互通有无,还能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增强集邮团体的凝聚力。 早在1912年,外籍集邮者在上海成立的上海邮票会,就设有邮票交换部及交换部主任一人,负责会内的邮票交换事宜。 1922年成立的中国人最早的集邮团体——神州邮票研究会也设有邮票交换部,并推举陈复祥为交换部主任,还制定了邮票交换办法。其具体交换办法以《交换邮票者注意》为标题,印刷在上海神州邮票研究会特制的贴票簿上。其注意事项共计10则,原文如下: “一、凡委托交换之邮票,不论零张、整套,均须用此簿贴之; 二、此簿中所贴之邮票,祈用暗记记之,以免混乱; 三、票之实价,注于票之上端,如遇有特点者,望注于票下; 四、本部之设,原为辅助会员求应搜集便利起见,互相交换系抱以货易货之主义,第恐交换时双方出入难免有贵贱多寡参差之憾,故以金钱为交换之代价,此乃一时权宜之计,与普通贩卖营业者迥然不同,故有邮票委托交换者,定价务须从廉,以合本会宗旨; 五、每本内所贴之票价值至少须五元以上,每一邮票之价值至少一角,过于普通者请勿贴入; 六、簿内所印之虚线,系备寄出时按线折迭,邮票切勿贴于线上; 七、下列姓名、页数等项务望填明; 八、揭取邮票后,即于原处签名盖章为凭; 九、所取邮票若干,价值几何,请于簿后空白栏内详注,以便结算; 十、簿内邮票若非决要者不准移动。” 第七项所指项目为:委托者姓名、住址、簿内贴有邮票几页、共贴邮票若干张、总共价详几何、年月日等。另外还加盖“簿内之邮票不准在会外出售”字样。 1925年7月11日成立中华邮票会时,未设交换部。至该年12月6日召开第四次常会,始有人提议创设邮票交换部,并推举李辉堂为交换部主任。为此,李辉堂认真制定了交换章程。不知何种原因,《中华邮票会交换章程》迟至1927年2月才由董事会审定通过。该章程共计21条,分买方、卖方两部分。与神州邮票研究会的交换章程相比,已有较大的改进和发展,其具体细则已定得相当详细。鉴于该章程是我国早期集邮团体活动的重要规则之一,笔者照录如下。 “中华邮票会交换章程 买方:(共计14则) 1.看票仅限于本会会员,经董事会之许可者; 2.会员欲看票者,须将详细姓名、住址、会员证号数,并保证人之姓名住址亲写函告交换部主任,请求看票。凡会员人会之介绍人,不负一切金钱之责任,故须由本会董事认可之会员或商号,另加保证,俾负一切责任; 3.会员经一次之请求而许可看票者,以后即继续有效。其有半途不愿意继续者,须通知交换部主任停止传递; 4.看票会员有迁移住址及稍长时期之他出者,须速即通知交换部主任; 5.会员收到交换部邮票后,先须注意下列各项:(甲)交换簿之册数与通知单上所载者符否?(乙)揭去邮票之空位,皆曾经会员签名或盖章否?(丙)如发现不符见空位未曾签名等情,须立即通知交换部主任,并向寄票来之上手会员追究,非彻底查明后,切勿将交换簿寄出,如隐匿不报,即须代负责任;此为最宜注意之事; 6.各票如非购定者,切勿取下; 7.购定之票,取下后,其所留空白地位皆须签名或盖章,自己取自己之票亦同; 8.交换簿上签名或盖章,仅限于看票会员,其名列于通知单上者; 9.每本簿内所取之票数、银数及取者之姓名,皆须填入簿之封面空白处; 10.邮票购定后,票款须立即寄与交换部主任; 11.交换簿看过后,须签名于附在交换簿内之通知单上,并填明收到及寄出之月日; 12.附于交换簿内有印就之空白明信片,须填写一张,寄与交换部主任; 13.交换簿看过后,即须寄与通知单上所指定之次一会员,除假期外,不得逾四十八小时,否则每日须罚洋一元。如经数次之不能送达,须将交换簿寄与交换部主任,并声明理由; 14.会员有不遵以上手续及规则办理,而致交换部受各种损失者,须负赔偿之责。 卖方:(共计7则) 1.凡本会会员有邮票出售者,皆可委托本部代,惟非会员之票,须由会员转托; 2.本部交换簿,每月约轮寄会员一次或二次,会员委托代售各票,最好于每月二十五日以前,送至交换主任处,以便下月一日寄出; 3.委托本部代售之票,无论为会员或非会员,皆须粘贴于本部所备之交换簿上。该簿每一会员可得一二本,多取则须每本付洋五分。非会员之票,须另贴之,不可与会员之票加入一册,并须于簿面注明“非会员票”; 4.票价须用上海通用银元,以英文数目字注于票之上端; 5.凡寄与交换部之簿,其邮票价目等非得主任之允许者,皆不准改易; 6.伪票及破票,皆须于票之下端注明伪票未注明者,察出须罚洋五角; 7.佣金:凡会员之票,本部取百分之五,非会员之票,取百分之十,未售去者不取。 交换部主任 李辉堂 通讯处:上海北河南路桃源坊P字二百号。” 李辉堂制定的邮票交换规则是建立在会员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邮票交换簿为载体;以交换部主任为中心;以轮流互寄的方法沟通会员有无需缺,使缺票会员可从容选择所需之票,并先取票而后付款。使余票会员不必上市便可售出复品,这在邮票商业尚不发达时期,无疑受到集邮团体成员的欢迎。可是此交换规则手续繁琐,在时间上受邮递速度、会员闲暇时间等限制;在交换邮票品种和数量上受交换簿制约,且会员诚实程度参差不齐,其处罚办法并不易实行,所以,邮票交换规则尽管制订得十分周密,但在实际操作中,交换双方都感到诸多不便,不如到邮商店摊选购或出售,不仅宽松自由,且可议价还价,随意挑选。因此,中华邮票会会员之间的邮票交换活动并不那么活跃,参加的人数有限,影响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