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韵
明代国宝之制始肇于朱吴。据《太祖洪武实录》载:吴元年(1367年)十二月丁卯“定开读诏敕仪,前期翰林院判官承制草诏讫,礼部告示百官于皇城守宿。至日,内使监设御座香案于奉天殿,尚宝司设宝案于御座南,用宝案于诏书案东……皇帝皮弁服出,乐作,陛座卷帘,鸣鞭,乐止。礼部官捧诏书至宝案,尚宝司奏用讫,礼部同中书省官用黄销金袱裹之。奏请于午门外开读”。又同卷载册封皇太子时用宝情况:“……内使舁册宝亭,东门出至西道,仪仗鼓吹前迎,百官迎送至东宫,安奉册宝于殿内。初,皇太子降阶,礼部尚书跪奏用宝,诣案捧诏书,尚宝卿用宝,以诏书置于案。礼部尚书于殿西跪奏云:捧诏赴午门开读。”此时正在草创之际,用宝想必仍沿旧例。
有明一代于洪武元年(1368年)始制宝玺。洪武元年正月庚辰,太祖欲制宝玺而未得玉,有贾胡浮海适至,闻上即位,以美玉来献。云:此于阗宝玉也,自其祖父相传,云当为帝王传国之宝,上喜,以示玉工,果良玉,即命制为玺一、圭一。又洪武二年(1369年)九月庚子:“造御宝六,白玉三,青玉三。文曰:‘天子行宝’、‘天子信宝’、‘天子之宝’、‘皇帝行宝’、‘皇帝信宝’、‘皇帝之宝’。”(《太祖洪武实录》卷四十五)又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五月庚寅:“诏吏部自今诰命丹符许用‘敕命之宝’”(《太祖洪武实录》卷一百九十),知此时已有“敕命之宝”之作。终洪武一朝,国家御宝凡十七。
十七宝为有明一代世守。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大内遭火,宝玺皆佚。至嘉靖十八年(1539年)二月始补造。《明世宗实录》载:“甲辰造御宝玺十一颗,曰‘奉天承运大明天子宝’、曰‘天子信宝’、曰‘天子行宝’、曰‘皇帝信宝’、曰‘皇帝行宝’、曰‘大明受命之宝’、曰‘巡狩天下之宝’、曰‘垂训之宝’、曰‘命德之宝’、曰‘讨罪安民之宝’、曰‘敕正万邦之宝’。”除“天子信宝”、“天子行宝”、“皇帝信宝”、“皇帝行宝”为洪武年间曾制以外,其余七宝皆新制。所有国宝掌于尚宝司者共二十有四,遂成一代定制。
以后又有世宗补造玉宝之事。《万历野获编》卷二:“至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之冬,则世宗已不豫久矣。乃下诏曰:先朝甲戌遇灾,御宝凡六,其五已遭毁,命所司觅美玉补造。”然此事与嘉靖十八年(1539年)造御宝十一颗之载相忤,故沈德符推测曰:“想十七宝者,大半范金为之,而此六玺乃玉制耶?”查《明世宗实录》卷五百六十四亦有类似记载:嘉靖四十五年闰十月壬寅“礼部既进玉,上意未惬,召户部尚书高耀论之曰:祖制五宝用料,三块玉皆不堪,全无光泽,须得美料。西夷贡玉以无价赏多,则其美者,今若以重价访购其上品,当用得耳。”据前述,旧十七宝已于嘉靖十八年补造添齐,何以此时再行补造?待考。
明宣宗《万年松图》,钤皇帝尊亲之宝 明宣宗《武侯高卧图》卷,钤广运之宝明二十四宝“其文不同,各有所用”(明 郎瑛《七修类稿》),非若隋唐之神玺,藏而不用。兹据有关典籍将明代国宝情况列表于下:
编号 宝名 用途 典籍 备注 一 皇帝奉天之宝 祀天地、郊天齐醮 《明史》卷七十四;
《明会要》卷二十四;
《明宫史·木集》 为唐宋之传玺 二 皇帝之宝 诏与敕 《明史》卷七十四;
《明会要》卷二十四 三 皇帝行宝 册封、赐劳 同上 四 皇帝信宝 诏亲王、
大臣及调兵 同上 五 天子之宝 祀山川、鬼神 同上 六 天子行宝 封外国及赐劳 同上 七 天子信宝 召外服及征发 同上 八 皇帝尊亲之宝 上尊号 《明史》卷七十四;
《明会要》卷二十四;
《明宫史·木集》 九 皇帝亲亲之宝 论亲王与藩府 同上 有大小二颗 十 制诰之宝 诏用;一品至五品诰命用 同上 用之最多 十一 敕命之宝 敕用;六品至九品用之 同上 同上 十二 广运之宝 奖励臣民 同上 同上 十三 敬天勤民之宝 敕论朝觐官 《明史》卷七十四;
《明会要》卷二十四 十四 御前之宝 图书、文史等用之;宫中库藏箱锁用 《明史》卷七十四;
《明会要》卷二十四;
《明宫史·木集》 十五 表彰经史之宝 图书文史等用之 《明史》卷七十四;
《明会要》卷二十四 十六 钦文之玺 同上 同上 十七 丹符出验四方 凡敕命远出者,用一黄纸封套,上下悉用此玺封识 《大明会典》卷二百二十二;《明史》卷六十八;《明宫史·木集》 十八 奉天承运
大明天子宝 《明史》卷七十四;
《明会要》卷二十四 世宗增制 十九 大明受命之宝 同上 同上 同上 二十 巡狩天下之宝 同上 同上 同上 二十一 垂训之宝 同上 同上 同上 二十二 命德之宝 同上 同上 同上 二十三 讨罪安民之宝 同上 同上 同上 二十四 敕正万民之宝 同上 同上 同上掌宝机构。宝者,人君所以信其令于天下者也。人君之于宝则设官以守之,以慎其令也。
吴元年曾设符玺郎,专掌宝玺,秩正七品。后置尚宝司,为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丞。洪武元年,改为正五品衙门,置卿一人,少卿一人,司丞二人。明代诸帝于尚宝司诸职十分重视,视其为亲近侍从。明太祖曾颁《尚宝卿诰》曰:“宝乃乾符也。昔列圣握而统寰宇,故为神器,特谨以示信,然非忠勤无伪之士,安可职于尚宝者耶?今命尔某为联尚宝某官,尔当宵昼慎恭,使事密而隐,机潜而发,方可周旋于左右,尔其敬哉!”(《明太祖集》卷九)因之此官之选至慎。“国初类以文学儒臣领其职,或兼秩焉。尚书郎而下非有才名者不得调,勋辅大臣子弟奉特旨乃得补丞,他流所弗与焉。”(清孙承泽《天府广记》卷十)
明永乐八年敕谕 钤敕命之宝 明永乐刻本《诗传大全》,钤钦文之玺尚宝司诸官除掌前述二十四宝而辨其所用外,亦负责掌管稽查:(一)守卫金牌:有仁、义、礼、智、信五种。以给勋戚侍卫之启从及班值者、巡朝者、夜宿卫者佩带。(二)半字铜符:有承、东、西,北四种,以给巡城守卫者。巡者左半,守者右半,合契而点察焉。(三)令牌:有申、金、木、土、火、水六种。以给金吾诸卫及五城之警夜者。(四)铜牌:一种,以稽守卒,曰勇。(五)牙牌:有勋、亲、文、武、乐五种,朝参官员出入佩之。(六)祭牌:有陪、供、执三种,以给陪祀官、供事官、执事人佩带。(七)双鱼铜牌:二种。给宿直卫锦衣校尉之止直者曰严,给光禄胥役之供事者曰善。(八)符验。有马、水、达、通、信五种,为官员使用马、船之凭据。这些宝玺符牌“俱系朝廷信物,机密所在,关系匪轻”(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二十六),而尚宝司“稽出入之令,而辨其数,其职至迩,其事至重也。”(《明史》卷七十四)按明代官制,尚宝司诸官品秩不高,然其职掌及作用实不可忽略。
钦文之玺 御前之宝 制诰之宝与尚宝司同时,明代宫禁之宦官中,设有尚宝监,其定制演变如下表:
时间 名称 品秩 备注 吴元年 尚宝兼守殿奉御 正六品 洪武二年 尚宝 不详 一人 洪武四年 尚宝 从六品 并授内直郎 洪武七年 尚宝监令 正七品 一人 尚宝监丞 从七品 一人 洪武二十八年 尚宝太监 正四品 一人 左、右少监 从四品 各一人 左、右监丞 正五品 各一人 典簿 正六品 一人 长随、奉御 正六品
直至洪武末年,尚宝监之人员设置才正式厘定。设掌印太监一人,佥书、掌司则依需要随时增减,无定员。
史载尚宝监职掌为宝玺、敕符、将军印信。凡尚宝司所领用之御宝全部囊括其中。此外,御药房之“御药谨封”,其他不常用之宝玺亦在其中。然其与尚宝司皆非具体参与御宝之保存,而是对用宝过程负责。简言之,尚宝监之作用一为桥梁,二为监视。
作为桥梁,尚宝监太监担负着尚宝司与内宫司宝女官、尚宝司与皇帝间的沟通任务。作为内宫女史,司宝女官不可能与外朝之尚宝司官员直接接触,若要使御宝由女官保管场所转至负责使用之尚宝司官手中,其间必须经过可以和这两种人都能接触之尚宝监太监传递。另除常朝时尚宝司官员在御前直接奏请用宝外,若遇有急务或偶发事情需用御宝,尚宝司官员请宝折奏亦不能亲自送达御前,而是要经过尚宝监太监传递,得旨后方能取用御宝。
作为监视机构,尚宝监要参与尚宝司一切用宝程序。“遇用宝,则尚宝司以揭贴赴尚宝监,尚宝监请旨,然后赴内司领取。”“凡各衙门勘合用尽,预编完某字号勘合,开底簿,用宝讫,勘合本司(即尚宝司。下同——引者)收贮,底簿付尚宝监官缴进”,“凡用御宝,俱预编某字号勘合一百道,底簿一扇,用尽再编,勘合本司收贮,底簿付尚宝监缴进。”(《大明会典》卷二百二十二)“凡请宝、用宝、捧宝、随宝、洗宝、缴宝,皆与内官尚宝监俱。”(《明史》卷七十四)尚宝司之一切行动,无不在尚宝监之监视范围中。如此内官外司形成相互制约之运行机制,亦成为明代用宝制度之特色。
为确保国宝之安全,有明一代在内宫还设有司宝女官,负责保存收贮御宝符契。司宝女官不参与国宝钤用过程,只据圣谕要求将国宝提供给尚宝监而已。
司宝女官设于明初。吴元年置内职六尚局。其尚服局当有专司御宝之女官。至洪武五年(1372年)更定为六局一司,尚服局下设司宝二人,秩正六品,洪武十七年(1384年)更定品秩,除原有司宝二人外,又增设掌宝二人,秩正七品,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再增典宝二人,正七品,女史四人,改掌宝为正八品,司宝之人数,品秩不变。司宝女官之编制遂成定制。至永乐年,女官之职事全部移归宦官时,此编亦未裁除,直至明末。
综上所述,明代负责国宝保管、使用之尚宝司、尚宝监、司宝女官三机构之关系便可一目了然。值得注意者,这种多重掌宝机构,多重用宝手续之制实为晚明宦官控制尚宝司,进而左右诏旨发布以干国政之肇因。
用宝程序。明代诸帝于用宝极为慎重,尚宝司、尚宝监皆奉旨请宝钤用。诫如成祖所言:“无御宝文书,即一军一民,中官不得擅调发”(《明史》卷七十四)。即使于宦官专权之日,国宝使用之程序仍十分严格。
使用御宝之前,“尚宝太监用大黄绒绦,两手恭捧,挂于项。尚宝卿以金盆盛水濯之,次日乃用。”(《明会要》卷二十四)《明会要》载,每年三月二十九日、九月二十九日为用宝之期。实则此二日需举行象征性之仪式,而绝非只此二日用宝,它日则不与焉。由于原因及地点不同,国宝使用之程序亦有区别:
(一)普通之诰敕文书:“凡诰敕等项写完,合用某宝,本司官会尚宝监官于皇极门用。”“凡吏部选过文职、帖黄,三年两次,底簿每年一次,俱年终奏行本司用宝。先期具手本送司,会同吏科给事中一员,于本司查对明白,本司奏请用宝”。“凡兵部每次选过武职,帖黄簿并三年一次清理。武职大小,帖黄簿具奏行本司用宝。先期具手本送司,会同兵科给事中一员,于本司查对明白,本司奏请用宝。”(《大明会典》卷二百二十二)以上诸情况用宝,尚宝司以揭帖赴尚宝监,尚宝监请旨,然后赴内司领取,尚宝司、尚宝监官共同钤用后缴回内司。
(二)重大军事行动急令调军用宝,则启用用宝金牌。《明实录》洪武四年(1371年)五月:“命工部造用宝金牌及军国调用走马符牌。用宝为小金牌二,中书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遇制书发兵,省府以牌入而后内府出宝用之。”又洪武四年八月,“改制用宝金牌,其上篆为阴阳文,仍增金符二字,阔三寸,长九寸五分,上钑二凤,下钑二麒麟,牌首为圆窍,贯以红丝绦。上以古者符宝示大信于天下,关防弗严,则奸伪由生,故命改制二牌,仍付中书省与大都督府各收掌之。凡军机文书非大都督府长官与中书丞相及在省长官不许入奏,亦不许擅自奏请。若有诏急令调军,中书省即会大都督府官同人覆奏,然后各出所藏金牌入内请宝出用。”(《明太祖实录》卷六十六)
(三)凡朝廷大礼,尚宝司官取国宝随皇帝至行礼之地。颁诏天下时,翰林院官先撰诏文请旨裁定,付中书舍人书写,然后尚宝司于御前直接用宝。
(四)各种礼仪性随宝:“每大朝会,本司官二员,以宝导驾,俟升座,各置宝于案,立侍殿中。礼毕,捧宝分行,至中极殿,置案而出。驾出幸,则奉以从焉。”(《明史》卷七十四)又皇帝登基大典当日,“捧宝官开盝取玉宝,跪授丞相,相捧宝上言:皇帝进登大位,臣等谨上御宝。尚宝卿受宝,收入盝内,”(《明会要》卷十四)又凡遇皇帝亲祀天地、社稷、山川,尚宝司官按例都要“于承天门外乘马,从宝后行。礼毕,仍从宝回至承天门外下马。”(《大明会典》卷二百二十二)以上诸情况,由尚宝监太监于内司领宝后交付尚宝司官员,由尚宝司全权负责随宝事宜,尚宝监不得参与。
每年岁终,尚宝司官奏行钦天监选择洗宝吉日。至期,尚宝监太监和香物入水,共同捧宝于皇极门洗净,入宝匣谨封。与此同时,尚宝司将本年度用宝数目统计上奏,据统计,每年用宝约三万余次,用宝色银每年约消耗六十余两。(《明宫史·木集》)
故宫今藏明代国宝状况。明代国宝历经李自成进驻紫禁城等变革,所存者迄今未见。现今北京故宫博物院所藏只玺文与明二十四宝有相同者。其纽制、质地、尺寸皆与原国宝迥异。对比研究,其制作当在明中叶成化时。所得计十有五方。其“皇帝之宝”二方,“皇帝尊亲之宝”二方,“制诰之宝”一方,“广运之宝”四方,“钦文之玺”三方,“御前之宝”三方。虽然残缺不全,仍不失为研究明代宝玺制度之珍贵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