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古物”、“文物”、“古器物”之特定语义指代
我们今天叫“文物”,其实在民国时并不叫“文物”,而叫“古物”,两个名称,代表了两个不同的时代。回想起来,煞是有趣。为举其例,以证之。
民国初期,“古物”是一个介乎于古董、古迹、古文物的覆盖面较广的特定词语。比如北洋政府内务部要故宫在武英殿设北平古物陈列所(1914),向社会开放,售票供市民參观展出清内府所藏奉天沈阳行宫和热河行宫的各种古物。其功能就是今天博物馆的功能。但它叫古物陈列所。“古物”两字是十分约定俗成的。后来正式成立故宫博物院,亦设古物馆、图书馆、文献馆,易培基任院长兼古物部主任,马衡任副主任。院长亲自兼任,亦见出“古物”的核心地位来也。
其后国民政府颁布一系列法令,皆以“古物”为词。
1928年,北京成立临时古物维持会,由陈垣等负责。
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护法》14条。
1931年,行政院发布《古物保护法实行细则》。
1932年,《中央古物保护委员会组织条例》公布。
1933年,北平巿民自发成立保护古物协会。
1934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办事规则》《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会议规则》作为国民政府令准备案呈奉。
1935年,行政院公布《釆掘古物规则》《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釆掘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
综上所引,所有由国民政府发出的条例法令,均以“古物”而非今天“文物”的名词为准。当时的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也沿用“古物”的概念:比如1939年,《为调查古物、文献及古迹事》发出训令给各分区行政专员、各县县长云云。可以说:“古物”的称谓,作为民国时期的标志,是清晰的、明确的。我颇疑心“古物”是一个从日本引进的外来名词,所以沿用不疑,有如“艺术”“美术”“文明”“政治”“经济”“文艺”之类的东洋输入词通用于清末民初之例。
但一些转变正在悄悄发生。
1947年,中共山东人民政府成立胶东文物管理委员会。
1948年,中共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哈尔滨成立了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文物奖励规则》两部法令。这是地方新政权初次用“文物”替代“古物”一词。当然,它也不是空穴来风,在几年前,民国的民间已经有此例。比如1935年,国民党北平市政府秘书处已经编辑《旧都文物略》,又成立了从事古建筑维修保护与调查研究的专门机构“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用的都是“文物”概念而非习惯的“古物”概念。只不过限于地方政府的影响力,传播不广而已。其后解放战争后期,获取新政权的山东、湖北、浙江、河北、河南、北京、云南、甘肃、福建、四川相继成立省级文物管理委员会,终于完成了全国统一体制的地方文物机构设置,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即在政务院设文化部,下设文物局。郑振铎任局长,王冶秋任副局长。所颁布的法令中,再也没有民国时的“古物”概念而统一为“文物”矣!
与“古物”“文物”相并行的,还有一个“古器物”。它更多地通行于学术界。
1916年,罗振玉编《殷虚古器物图录》
1919年,关百益编《新郑古器物图录》
1939年,于省吾著《双剑簃古器物图录》
在学术界与高校,“古物”是个含糊的概念,它可以是古董、古玩、古迹,而古器物却是定位为“器”,具有学科意义。我曾问过当年在浙江大学专授古器物课程的沙孟海师“文物”与“古器物”之间的差异。沙孟海师的解释是:“古器物”重在“器”的形制变迁与文明传承,“器”有功用的含义。比如青铜器中有礼器、乐器、兵器等,它既是文物学、金石学,也是古器物学的研究对象。但一些农耕工具、起居用具、车马器、计量器、杂物等,如果年代不是原始上古,又没有铭文(大多数民间实用之物都不会有铭文),就不入文物、金石学之法眼了,但它却是文明承传的重要证据、古器物学的研究对象。所以它是站在文物研究的大框架下,更侧重民俗学、文明史、社会生活样式史研究的特定立场。就像“考古学”一样,我们习惯于以为“考古学”是研究中华文明起源,所以它必是中国的老旧国学;其实它的学科背景、知识谱系都是来自西方学科思维、学术方法的。
“古物”“文物”“古器物学”,加上同时并行的“博物馆”诸名词,其实每一个名词背后都有特定的时代指代、社会观念指代甚至是政治意识指代,端看我们有没有这种抽茧剥丝细心演绎的学术能力。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