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实习生 张海燕 通讯员 蔡春) 拿着价值60万的陶瓷观音造像去快餐店就餐,不料观音像破损。近日,荔湾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观音像主人邹某无法证明观音像的损坏是由快餐店员工造成,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
据邹某陈述,去年11月26日,她携青花观音造像来穗参加拍卖,中午进入一家快餐店吃饭。一位女主管邓某在拖开送饭车时,将她的观音像小推车碰倒了。此后,邹某花3万元委托文物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与清代晚期同类青花器物胎质地表面数据成分符合较好”。
为获取赔偿,邹某将该快餐店所属酒家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损坏的观音像,价值60万元。但酒家方面却坚称,其员工并未碰到邹某的观音像,邹某是在碰瓷敲诈。如果真是将贵重物品送去拍卖,按常理需小心保管,不可能中途去路边吃饭。
法院认为,邹某诉称快餐店员工碰撞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此外,邹某并未对该物品尽到谨慎、小心看护的义务。故此,法院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