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王飞 近日,红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报曾报道的“网购买紫砂壶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冯某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冯某通过网络购买被害人吴某的紫砂壶。其采用网上跨行汇款及错填收款人账号的方式,使被害人误认为其已支付货款,遂向其发货,骗得吴某“菱花宫灯”紫砂壶一把。2014年2月28日至3月2日,冯某又以同样的方式从被害人刘某处骗得“子冶石瓢”紫砂壶一把。2014年3月8日,被害人吴某发现被骗后报案。3月10日,民警在被告人冯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查获吴某被骗的紫砂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冯某曾受过刑事处罚,仍采用网络购物的方式连续实施诈骗,且犯罪手段较为隐蔽,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