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文军) 画家周先生为刘女士拍摄裸照引起纠纷,双方达成协议,由周先生赔偿刘女士8万元,并写下欠条。而后周先生又反悔,认为刘女士拍摄裸照纯属自愿,自己并未发生侵权行为。于是,周先生将刘女士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称赔偿协议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显示公平,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近日,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周先生是一名职业画家,现已年近七旬。刘女士是一位单身妈妈,28岁。原告周先生诉称:2011年,他与刘女士因工作相识,并提供给刘女士一套空闲房屋供她和同事一同居住。2013年,经双方协商,周先生拍摄了一组刘女士的裸照进行艺术创作,并承诺会让刘女士挣到钱。之后,双方因卖画问题产生矛盾,刘女士多次联系周先生协商相关事宜。周先生感觉刘女士对他有偏见和误解,担心刘女士吵闹会造成不良后果,便选择了报警。在警察的劝解下,双方就周先生为刘女士拍摄裸照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周先生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元,因为当时周先生没有现金,经刘女士同意,周先生给她打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后周先生反悔,坚持认为裸照是在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的,且照片从未对外公布传播,并没有侵犯刘女士的隐私权,所写的8万元的欠条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撤销。
而被告人刘女士则认为:周先生是偷拍自己的裸照,严重损害原告身心健康,经警方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应当按约定履行。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