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关于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居民李磊因上交捡到的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受奖500元之事,媒体上议论纷纷,仁智互见。《光明日报》11月7日也刊发了《文物保护奖励合法还需合情》的评论,对于文中“可以依法给予精神鼓励”的观点,笔者比较认同,觉得还有延伸讨论的余地。
《文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也就是说,李磊捡到的青铜剑是属于国家的。中华民族向来推崇“拾金不昧”,更何况这回捡着的“金”是国家的。
《文物法》中还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李磊如果将这把剑据为己有,至少会被罚5000元。如此看来,李磊上交青铜剑是明智的。
《文物法》还有一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既是义务,又为何要奖励?主要是为了鼓励和倡导这种精神和做法,精神层面的意义大于物质奖励的作用。
不少人认为要重奖,奖金额应与文物价格成比例。笔者认为,文物的价值与价格不是一码事。文物的价值包含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不能以经济价值来衡量,更不能等同于商品。如果是按照所谓市场价格的比例发放奖金,奖金少了,依旧不满意;钱多了,不就成了买卖文物吗?再说,万一遇到宝鸡农民陆续发现的那些国宝级的无价之宝怎么办?
也有人说,奖金少会伤了上交者的心。请问,你捡到了我的钱包还给我,我奉上一点钱以示感谢,这会伤害到你这位拾金不昧者的心吗?同时,如果根据文物本身的价值来判断上交行为的意义大小,势必会伤害到更大群体。比如那些极力留住乡愁的人,比如那些文物志愿者,他们极力保护的,可能只是一座老房子,甚至连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分都没有,但他们对文物的感情、文物保护的意识,并不比上交文物者弱。
笔者认为,奖励上交文物者,为的是彰显其无私的精神,以让世人效仿。由此,给上交文物者奖金,不如大力表彰、宣传他的行为,给他足够的荣誉,以此放大榜样的效应。如2013年,在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和陕西省政府主办的《守望家园—陕西宝鸡群众保护文物成果特展》上,发现并保护石鼓山石头嘴村西周墓葬的五位农民,披红戴花,参加开幕式。其中一位叫徐海军的年轻农民告诉笔者,虽然奖金不多,但现在村里的人都知道了,保护文物是件给祖宗添彩的事。此事很有启发意义—鼓励未必意味着物质重奖,广而告之、荣誉表彰可能更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