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曾涛 通讯员 孙晓林)奉节四名男子因为缺钱花,竟盗窃他人祖坟前的石狮进行贩卖。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盗窃案,四被告人均被依法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盗窃他人祖坟前石狮卖
2014年7月13日,刘某驾驶一辆长安小型客车搭载刘某某、林某、李某,到奉节县石岗乡某村收购石头制品。
当天下午,他们在该村村民柳某(化名)家祖坟前发现两座石狮子,刘某等人趁四周无人之机,用长安车将两座石狮子偷走,后以4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石狮子一对价值3000元。
2014年7月19日,刘某等四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等四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犯盗窃罪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受到刑罚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