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义之财,不远千里从河南驻马店赶到安徽青阳,企图盗掘位于青阳县境内的汉代古墓葬。结果“宝贝”没有挖到,却因盗掘古墓葬罪,面临法律制裁。日前,青阳县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9月6日,被告人齐某、时某、张某与李某从河南省驻马店市来到青阳县准备盗墓。9月7日晚21时许,齐某、时某、李某、张某携带盗墓工具开车来到青阳县庙前镇一座山上,由张某用铁质探针探测确定一处墓葬位置后,齐某、时某即用铁锹进行挖掘,挖至一二米深时,因未挖到东西,四人放弃挖掘回到宾馆休息。9月9日21时许,四人携带盗墓工具再次开车来到同一座山上,由张某用铁质探针探测确定两处墓葬位置后,齐某与时某轮流挖掘一处墓葬,李某与张某挖掘另一处墓葬。当晚22时许,青阳县公安局将正在挖掘的齐某、时某抓获,李某与张某逃离。
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掘的三座墓葬为汉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齐某、时某违反文物保护法律的规定,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属情节较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