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探洞、结伴、自备工具、盗墓,相信看过《盗墓笔记》的人都会被这些精彩的盗墓过程所吸引,然而,当这些情节在现实中真实上演,就成了犯罪的过程。近日,旌德县法院对参与盗掘古墓葬的李某、马某、黄某等5人分别判刑。
2013年10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驾驶越野车载着被告人李某发、李某九及黄某华(另案处理)来到旌德县三溪镇已经踩好点的一座山上,用随车携带的铁锹等工具对一座古墓葬进行挖掘,盗得一把青铜古剑,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每人分得1000元。经鉴定,该墓葬为战国时期土墩墓,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尝到甜头后,被告人李某发、黄某、李某九随后又伙同马某、李某生等人盗掘六座古墓葬,盗得汉代青釉双系水波纹壶、明代青花草叶纹碗等文物。每次盗墓都由专人找墓、专人开车,大家一起轮流挖墓,均分赃款。
最终,李某九、李某发、马某、李某生、黄某五名被告人因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七年,并处罚金各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