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买家应知“行规”,判断失误应自行承担
两万元买来11件古玩物品,回家后,从专家处得知其中4件是赝品。买家找卖家退款未果,一纸诉状,把卖家告上法庭。不料,卖家却以买家系诬告为由,当庭索赔精神损失费0.1元。对于这样的纠纷,法院该如何判呢?
【“古董”纠纷】
买古董退货未果,他把卖家告上法庭
钟先生家住扬州某小区,是一位古玩收藏爱好者。在“寻宝”期间,他从藏友处得知,扬州有一位叫老莫的藏友,家中有不少“珍宝”,于是,请藏友帮忙引荐。
去年2月17日,钟先生在藏友的介绍下,来到老莫家。经过一番观赏后,他看中了瓷器笔筒、瓷器砚台等7件古玩,并以两万元的价格买下。
去年3月9日,钟先生认为,从老莫家购买的周筱松款瓷器笔筒、大清道光十四年款瓷器烟台、同治年制人物瓷盘及民国竹雕笔筒4件古玩都是仿制品,便到老莫家“讨说法”,要求老莫就这4件古玩退货,并退款1.1万元。
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后派出所对双方进行调解,没有成功。钟先生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莫赔偿1.1万元。
【再起波澜】
卖家认为被诬告,当庭索赔1毛钱
邗江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钟先生表示,他从老莫家购买古董后不久,就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这时才得知,周筱松款瓷器笔筒等4件物品没有年份,没有价值,并非古董,而是新仿工艺品。但是,在买卖时,老莫却称是他的祖传之物。钟先生认为,在老莫的虚假陈述下,自己才对这4件物品分别作价累计付款。因此,老莫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该退货、退款。
对此,老莫辩称,自己并非从事古董生意,钟先生购买的古董均为祖传或私人收藏的,因此,他不能保证所有古董都是真品,也没有向钟先生做过这样的承诺。“交易是钟先生主动到我家仔细挑选并多次协商、自愿达成的价格,不存在虚假陈述、欺诈。”老莫认为,钟先生诬告自己欺诈,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0.1元。同时,老莫提出,钟先生两万元买下他11件古玩,是“打包价”,其中,有7件为买卖,4件为赠品,双方并没有就每件古玩具体议价,因此,对钟先生主张4件古玩价格为1.1万元不予认可;若钟先生要取消交易,应当全部退回11件古玩,而不是将值钱的古玩留下,不值钱的退还。
【法院判决】
买家应知“行规”,判断失误应自行承担
庭审中,双方围绕“钟先生的索赔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这一争议焦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钟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老莫要求赔礼道歉、索赔0.1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对于为何这样判,承办法官给出了理由——法院认为,古玩属特殊物品,民间古玩收藏、交易属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不同于普通商品买卖。除经过专业权威机构鉴定为真品外,个人卖家通常不对古玩物品为真品负保证责任,这也是民间古玩交易的通常习惯。钟先生作为民间个人古玩收藏爱好者,应当了解民间古玩交易的习惯。涉案的4件物品是老莫的个人收藏品,没有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钟先生应当知道购买可能存在风险。双方买卖是口头交易,没有证据表明老莫对涉案的4件古玩物品为真品做出过承诺,老莫当庭也对此予以否认。钟先生现场看样后,自愿选择并购买,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并已履行,该买卖合法有效,钟先生、老莫均应遵守。钟先生称涉案的4件古玩物品为仿制品、价值合计1.1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便确属仿制品,钟先生因判断错误产生的风险也应自行承担,无权要求老莫退货、退款。同时,法院认为,老莫要求钟先生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依法不予处理。
一审宣判后,钟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