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是根植于现在、保存与沟通过去的鲜活机构,它将世界各地的观众、各代人与其文化紧密联系起来,让现在和未来的各代人更好地理解他们的根源与历史。2000年9月22日通过的《北京市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目前惟一一部关于博物馆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自2001年《条例》实施以来,首都博物馆在依法运营过程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依法运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多渠道筹措资金”做得不足。尽管《条例》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和第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的事业经费,并逐步增加投入”的规定,俱已落到实处,但是,《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博物馆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的权利,却甚少行使。
2、经营不够。经营在文博界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关于“经营活动”,《条例》第十条中清清楚楚地规定“博物馆可以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前提是“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第二十二条)。其实,博物馆营运,事实上是具有很浓厚的社会化、历史性与教育性的文化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博物馆免费开放的大环境下,更新经营理念、改革管理模式、引进市场营销机制,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博物馆的共识与行动。比如,英国大英博物馆在对其博物馆相关元素衍生品的开发和经营中,效益和效果在世界上名列前茅。相比之下,首博在这方面的表现还大有提升的空间。
3、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这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讲解员的解说水平和服务热情需要提高;二是在工作日,博物馆的开放时间(9:00-17:00,16:00停止入馆)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几乎完全一致,这不便于公众去参观。
依据《条例》进一步提升运营水平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依据《条例》进一步提升首博运营水平。具体思考如下:
1、聚合各种社会力量,使博物馆成为繁荣文化事业的一个强大阵地。为此,应用足《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尽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来发展博物馆事业。要主动行使《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的“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不断丰富藏品,积极组织藏品的征集、采集活动。在校大学生具有退休教师等“老”志愿者和小学生等“小”志愿者所不具有的优势,应该注重吸收(引)他们加入志愿者队伍。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具体来说:一是选择合适的经营项目,依法提高经营创收。在“收入不是主体”、“管理者不参加经营”、“严格限定经营的空间范围和业务范围”、“严格按调整后的收支两条线制度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开办多种形式的经营创收项目。二是加强与旅游部门联系,积极发展文物旅游经济。所谓文物旅游,是以文物为主要吸引物并开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旅游产业活动。许多文化遗产大国,在营利性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旅游发展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博物馆可以借鉴这方面经验。三是加强与各级各类博物馆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加强首博和地方企业的合作;带着“流动的博物馆”下基层、进社区、进村庄,增加巡览次数等。
3、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一是善用现代科学技术。一方面,《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博物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也有数据证明“文字说明材料的吸引力要远远低于图像和互动性展品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去数字化”、“去科技化”的声音在未来的博物馆中或将出现,追寻实体博物馆在数字化与科技广泛应用之前的状态,在一个最纯净最简单的空间内让人们放慢脚步用心体会实物最本真的一面,聆听最真实的声音,用灵魂去碰触实物潜藏的光芒。二是提高讲解员的解说水平,挖掘藏品的内涵来吸引参观者,把藏品背后的故事、文化等挖掘出来,使藏品具有核心价值。此外,还应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等。
英国博物馆学者马丁·罗特说过:“博物馆是民族身份、历史自觉、国民参与、未来战略、国家实力与宽容程度的反映。”博物馆是国家及城市深厚的历史缩影,更是立体的“百科全书”。随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相信北京的博物馆尤其是首都博物馆的运营状况会越来越好,其法治化水平也会越来越高。
(作者单位:北京行政学院。供图: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