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读者老赵问:本人酷爱收藏,具有一定的古玩鉴赏能力。我家曾收藏有一古董,我也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应在50万元以上。2014年12月17日,我将古董带到一古董收藏店,请古董店老板焦某鉴赏,焦某十分喜欢,当场向我出价60万元想买下该古董。我当时想,如果拍卖的话,古董价格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我嫌拍卖成本过高,何况我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我与焦某进行了讨价还价,最后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今年5月份,我听说焦某将我卖给他的古董通过拍卖,卖了500多万元,我感觉上当了。请问:我能否以订立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起诉撤销我与焦某签订的古董买卖合同?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答:读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提起本诉的前提是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由于古董是一种特殊商品,价格受市场以及收藏人喜好等因素影响很大。在本案中,首先,你具有一定的古玩鉴赏能力,不存在缺乏经验的情形;其次,虽然你不知道古董的真实价值,但你对古董的价格也有预测,又不主动进行评估,且古董价格还是在你与焦某讨价还价的情况下达成的,应属于等价有偿;最后,尽管本案古董经焦某转手拍卖了500多万元,但这在古董市场上也属正常现象。鉴于上述情形,可推定你与焦某买卖古董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本案你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成熟。(李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