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的一对老夫妇先后离世,留下6个子女和一套晚清红木家具。曾有懂行的人估算过,这套红木家具价值大概为100万元。当初,老先生离世时,对于遗产的处置,未留下遗嘱,如今,老太又突然离世,这套红木家具该如何分配?
就在几个兄弟为争遗产打官司时,老夫妇的孙子(老六之子)突然拿出一份老太的遗嘱,称这套红木家具归其所有,其他人无权相争。为此,又引发一场叔侄之间、关乎6个家庭、长达两年的真假遗嘱诉讼。
老太的遗嘱,为何子女不知,却在孙子手上?这份遗嘱是真是假?
第一回 百万红木晚清家具燃起纷争
陈老太生于1919年,早年和丈夫陈老先生在上海生活,后夫妇俩回扬州老家定居,他们还带来一套晚清红木家具,包括1张红木八仙桌和4张红木椅子。
在当时,这套红木家具不过是套普通家具,但随着时间流逝,这套家具渐渐升值。但老两口做梦也不会想到,这套保留下来的家具,竟成为和睦家庭的“不定时炸弹”。
陈老太夫妇共育有6个子女,除了老五外,全是儿子。1995年,陈老先生离世。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陈老太像候鸟一样,轮流在子女家生活。
后因种种原因,陈老太开始与老六一家长期生活,生活费用除去补贴外,由几个子女共同承担。后来,老六搬家,陈老太和那套红木家具,也一起进了老六的新家。
2013年2月,陈老太去世。料理完陈老太的后事后,子女们想起了那套红木家具,曾有懂行的人估算过,价值大概在100万元。因二老未留下遗嘱,这套红木家具该怎么分?一时间,大家意见不一,最终决定:召开家庭会议协商解决。
第二回 为争遗产兄弟反目对簿公堂
2013年2月,家庭会召开,除老五和老六外,其他几兄弟均到场。会后决定:晚清红木桌子由长孙、老四之子陈一鸣继承,陈一鸣补贴给其他法定继承人该红木桌子总价的10%;另4张损坏的红木椅子由陈一鸣负责修整,拼凑两张完好的椅子。
但是,没参加家庭会议的老六不认可这一分配方案,拒绝交出家具。对于为何不参加家庭会议,老六说自己没被邀请,但老四则说自己不愿参加。2013年5月,老四将老大、老六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遗产份额50万元。法院受理此案后,老六的儿子陈小山申请以独立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这场兄弟之间的官司,跟陈小山有什么关系?老四一头雾水。但开庭后,他有了答案。
法庭上,陈小山拿出了一份遗嘱,立嘱人是陈老太,立嘱时间是2012年2月17日,遗嘱的主要内容是:这套晚清红木家具归陈小山继承,其他亲属子女无权相争。
这份遗嘱一出,反应最强烈的要数老四,他怀疑遗嘱是伪造的,并申请对遗嘱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可经鉴定遗嘱形成时间是真的。老四无奈撤诉。
第三回 一份遗嘱令叔侄俩二上法庭
2013年11月,老四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陈小山提供的遗嘱无效。
法庭上,老四认为,遗嘱并非陈老太真实意思表示。
他的理由是,陈老太与陈一鸣关系亲密,与陈小山并没有深厚的感情,不可能将遗产全部给他。况且,陈老太晚年已神志不清,生活已不能自理,不可能立遗嘱,即使是真的要立遗嘱,也会通知子女到场。
但就陈小山提供的遗嘱看,陈老太在订立遗嘱时,除老六外,其他子女均不在场,这与生活常理极不相符,且事后也从未听闻陈老太立有遗嘱,在办理陈老太后事时,甚至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前,其他兄弟都不知道这份遗嘱的存在。
陈小山反驳称,陈老太晚年一直生活在他家,时间长达近20年,三代人之间感情都很深厚。立遗嘱之时,陈老太神志清楚,有村里的调解治保主任等两位见证人及当时的照片、录像为证,且在前一次诉讼中,司法鉴定已经证实立遗嘱的时间是真实的。
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法院经审理判决:陈老太所订立的遗嘱内容中,对于非属她享有的十四分之五的财产份额处分无效。
第四回 老太遗嘱虽合法但部分无效
为何这么判?法官认为,有效遗嘱应具备4个条件:一、立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是订立人真实意思表示;三、订立遗嘱的形式合法;四、遗嘱的内容合法。
对于条件一,陈老太在立遗嘱时已年满92周岁,又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条件二,尽管老四认为陈老太神志不清,但所举证人证言多属主观推测,不能直接证明老太的精神状态。而陈小山向法庭提供了两位见证人的证词、现场照片和录像,能够反映订立遗嘱的基本事实和过程。因此认定老太立遗嘱的内容是她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条件三,经鉴定,结合现场照片、录像和见证人证词能够证实,遗嘱形式合法;
对于条件四,这套红木家具是老夫妇的共同财产,陈老先生去世后未立遗嘱,陈老太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属于陈老先生的那一半应按法定继承顺序加以分割。这套红木家具中,有十四分之九的财产份额属于陈老太,她在订立遗嘱时,对于其余份额无权处分。
一审宣判后,老四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陈菲 通讯员 王美进)(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