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起草人:陈佳林先生
【解释】
参与《拍卖法》起草工作的陈佳林先生解释说,瑕疵担保责任是《拍卖法》中的重要内容,但是近年来很多人对这一观点产生质疑,甚至有人提出修改意见。意见重点集中在《拍卖法》中第61条第二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陈先生介绍说,《拍卖法》起草过程当中,之所以拍卖企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做出规定,并非单独为艺术品拍卖所设,而考虑到两类拍卖标的物特殊性,一是艺术品,二是公物。
为了保证竞买人利益,我们《拍卖法》规定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对拍卖标的物公告和展示,以使购买人足够的时间了解。当时考虑对于保值和不保值拍卖,成交价有所差别,直接影响拍卖企业佣金的收取,所以拍卖企业也不应当在所有拍卖中都申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理解】
如何理解《拍卖法》免除瑕疵担保责任规定呢?陈佳林认为关于对该条款不能作为孤立条款理解,因为它是有条件的。即“拍卖企业瑕疵担保责任免除的前提是拍卖企业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如果拍卖企业在拍卖前虽然做出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申明,如果事后证明拍卖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瑕疵,拍卖人可以要求拍卖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申明,不能免除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物基本审查义务,拍卖企业应当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需要对文件标的物进行鉴定,对于标的物数量和面积、通过其他手段鉴定出来的问题,即使拍卖企业申明不担当担保责任,也不能免除责任的承担。
第三,标的物瑕疵不等于标的物缺陷,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的风险,拍卖企业和委托人承担无过错的责任,这种情况在艺术品拍卖中可能不存在,但是在其他物品拍卖中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对于标的物缺陷产生的问题,拍卖企业和委托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果买受人证明此事“由瑕疵对自己造成了损害”,而且损害和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拍卖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对于拍卖企业而言,对于拍卖标的物责任损害的责任有两种:一种瑕疵责任,一种因标的物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把握】
拍卖企业该如何把握瑕疵担保责任呢?陈佳林提出两点建议:首先应当处理拍卖标的物宣传和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一方面选择标的物文物回流、明确提出经过授权,另一方面却又提出免除瑕疵担保责任,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让公众很难适从。因此,如何做好宣传是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一定要让拍卖行业处于中立地位。
其次,问题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不应当成为拍卖行业规则,许多企业拍卖规则中,明确表示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统一的规定,虽然有利于保护企业利益,但是公众对拍卖企业信用产生质疑。
【问题】
不管大的、小的拍卖企业,为何不敢明确承认自己卖是真货?即便是在艺术品拍卖市场真伪已有确定的时候,也不敢承诺是拍卖的是真货。这更不用说其他物品的拍卖,拍卖市场是不是该有点底气?从《拍卖法》立法的本意来看,也不是把“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当成整个拍卖活动的规则,否则也不会出现要求委托人告知瑕疵等相关规定了。
拍卖业确实是聚光灯下生存的行业,企业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很容易引起观众放大,“瑕疵担保责任”就像双刃剑,合法的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滥用也会影响拍卖业形象和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