朵云轩原员工涉竞业限制纠纷案在一中院开审
宋宁华 朱彦
同为艺术品拍卖行业“巨头”,朵云轩部门主管辞职后跳槽到荣宝斋,是否构成竞业限制,要支付违约金?今天上午,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的竞业限制纠纷案。
从朵云轩跳槽到荣宝斋
此案的上诉人是“80”后的陈某,她原来在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简称“朵云轩”)担任油画雕塑部主管。被上诉人是朵云轩。由于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自己的诉请,认为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记者了解到,让陈某和原“东家”对簿公堂,源于双方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2009年,陈某进入朵云轩工作;2011年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1年1月到2015年12月31日,陈某任一线业务员,可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每年人民币5万元。除劳动合同约定的两种情形外,其他原因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员工在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同行业相仿岗位的工作,否则应按照公司支付补偿金总额5倍的违约金。
2012年2月,陈某以身体原因为由提出辞职,朵云轩为她开具了退工证明。但同年4月,朵云轩发现陈某跳槽到荣宝斋(上海)拍卖有限公司(简称“荣宝斋”),任油画雕塑、当代水墨画部总经理。朵云轩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表示公司已经为她发放了两年共10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此要求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朵云轩违约金5万元。但陈某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
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今天上午,在法庭上,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陈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但朵云轩在和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今没有支付补偿金,因此该条款无效,陈某不必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
朵云轩则表示,公司已在2011年1月、2012年1月各支付了5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履行了补偿义务。陈某在工作期间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她已经收到了该钱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遵守竞业限制条款。陈某对收到上述钱款没有异议,但认为是应得的工资,不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庭审结束前,法官征求双方意见,是否愿意接受调解。鉴于原告拒绝,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宋宁华 实习生 朱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