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anie
最近热议的关于“委托竞买”(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受藏家委托进行竞买)的话题,会很容易让人想起多年来争执不休的“一人竞价”的有效性问题。我们想当然地认为竞价中的竞争一定意味着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竞争拍品,因此,出现了大量的法律纠纷,以及为了完成买卖双方真实的购买意愿,从而雇用一个“托儿”来完成二人竞价才合法的规定。时至今日,关于委托竞买的话题出现,第一感觉是一个好端端的拍卖业国际惯例,怎么会受到质疑?让人匪夷所思。第二如果被工商局处罚或者取消,是不是有深层次的违规操作?
首先,要搞懂“委托”。拿艺术品交易为例,委托有三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针对拍卖行来讲,“委托”这个词在拍卖中意味着:委托人、拍品、受委托方。由此,作为受委托方的拍卖行要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完成拍品的定价。
第二层含义是针对艺术品经销商来讲,“委托”是指把一件工艺品或艺术品委托给艺术品经销商,而“艺术品经销商”是指参与到售卖工艺品和艺术品的商业活动中的个人,而不是在公开拍卖会上售卖商品的商业活动的个人。在美国的俄亥俄州、马里兰州、新泽西州等州对“委托”、“艺术品经销商”、“委托人”、“受托人”的规定都大同小异,只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如北卡罗来纳州定义“艺术品经销商”是指个人、合伙、商行、协会或企业承接售卖由他人创作的艺术品。这里的关键是:艺术品是一种委托产权,只有艺术品卖给真正的第三方,从销售额中减去已经商定的佣金后,给艺术家的到期金额全部支付以后,艺术经销商才享有法律上的或者公平的利益。除此之外,各个州对艺术品经销商也有详细的关于权利、义务;普遍禁止的行为;风险、担保;免责;展览等规定。
第三个含义是指“委托竞买”,有委托方、受托方,但是没有任何可视的媒介关联双方,仅仅是拍卖行提供的一种服务,旨在为远程竞买人提供代为竞买。为了能够与现场拍卖同步进行,特别设置委托竞买席,方便工作人员接电话报价并及时传递给拍卖师。委托竞买体现了与拍卖师现场主持拍卖的同时性;更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是拍卖师主持拍卖的互补品,同时是拍卖行为远程竞买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
其次,设置委托竞买席可能带来的漏洞是什么?
设置委托竞买席,一是为工作人员设置的电话委托,为远程的竞买人传递报价信息;严格来讲,这也不是电话委托,而是拍卖行设置的接线员传递信息。二是为竞买人设置委托席,供竞买人的受托方来现场举牌应价。在这两种做法后面到底会出现什么黑箱做法?(1)未出现在现场的竞买人的性质?是深谙该拍卖行拍卖的各级员工?(2)为谁购买拍品?可能是为了通过这样的方式完成为公司购买拍品;或者达到某些人的洗钱目的。(3)虚假拍卖?拍卖公司担心竞争不激烈,会影响价格的形成从而找的“托儿”来频频举牌且出高价竞买?而“假拍”和“拍假”一直是困扰艺术品交易市场及利益相关者的最大问题之一,对于“拍假”,工商部门无法通过鉴定而识别假象,但是对于可能发生的“假拍”自然是要监管。(4)委托竞买席上的“举牌人”的角色谁来担当?谁来设定?目前来看必须由拍卖行自行找到一个“外人”来担当,外人意味着在“熟悉”圈子之外。这又会出现基本的“3Ws”的问题:选谁?怎么选?如何培训举牌?拍卖行要考虑在最低成本下的最优选择(能避嫌)。
再次,取消委托竞买席可能带来的弊端是什么?
撤销委托席,或许是工商部门的无奈之举,既然那么多纷繁复杂的问题都能够通过设置委托竞买席而出现,那么撤销就可能会杜绝这些问题的发生。最终是为了避免拍卖行内部信息对称,从而可能出现内部控制的问题。但是我们往后再退一步想,如果该拍卖行的所有竞买人都不能到现场来竞买,拍卖行举行一场网上拍卖会,那么,什么电话委托席、委托竞买席都不存在,只有一个平台,就是网络竞买,用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来杜绝刚才的那些问题呢?尽管线上的拍卖,其实在线下已经做足了功课,程序都完美,但是也无法杜绝拍卖行的员工自己竞买自己公司的拍品。
委托竞买,是西方几百年来的惯常做法,比如波兰王宫、欧洲各国王室在收藏各地艺术品时,艺术品经销商就是国王的委托人,在经过漫长艰辛的沟通后(书信方式;作品包装运送等)也未必能够买到心仪的作品。而在当前信息化、全球化大环境下,艺术品交易更是需要更加完善的电话竞买等方式来补充现场竞买的不足,网络拍卖无论再怎么冲击,现场竞买的魅力会永远保存,因此,电话委托竞买应该更加完善。如果取消委托竞买的逆水而行,是否能够切除拍卖业里存在的弊端呢?这个值得我们深思。
总之,工商监管违规拍卖企业没错;拍卖行为无法到场的竞买人设置竞买席增强服务能力没错。那么模仿西方舶来的拍卖规则,为什么在我们的土壤上就生出了各种恶之花?最根本的是我们的信任机制缺失,利用这个空隙谋取最大限度的生存,即利润的最大化,然这个最大化殊不知也是西方经济学中的假设而已。■
(作者系艺术市场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