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陈 香 本报记者 张羽馨
满心欢喜将画作交给拍卖公司,本以为能拍个如意的价格。没成想,不仅拍卖没成功,而且画也没了。王某将拍卖公司告上常熟法院,要求返还涉案油画,如不能返还赔偿损失25万元。2月25日,常熟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江苏聚福拍卖有限公司三十日内将本案诉争油画返还原告王某,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源起:油画参拍无影无踪
2011年,某古玩商行(征集处)的实际拥有人金某欲举办一次艺术品拍卖会。拍卖会的拍品除了自己古玩商行里的藏品,还有从各地各个收藏者手中收集来的古玩、字画。金某邀请了一位行内的专家黄老师,所有收集藏品的事情都交给这位黄老师。2011年10月3日,黄老师找到古玩爱好者王某,双方签订了一份盖有某拍卖有限公司公章的委托拍卖合同,王某将手里的一批藏品交给了黄老师,请其代为拍卖。
拍卖如期举行,王某参拍的藏品中的油画未能成交。拍卖会结束后,王某向金某取回自己在拍卖会中未能成交的拍品,其中,部分拍品金某还给了王某,但是对于诉争油画,金某一直未归还。多次索要后,王某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归还协议,但是金某到期并未归还,后来更是不知所踪。王某将拍卖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一直觉得委屈,“合同是原告王某与黄老师签的,黄老师是古玩商行(征集处)的员工,与我们无关。原告诉称的油画从头至尾由古玩商行保管,我们根本没见过这幅画。怎么能让我们返还或者赔偿呢?”
“当时签合同的时候,黄老师拿出的是一份盖了被告公章的空白合同,将内容填写完后,我们双方签的名字。在我看来,我的委托拍卖合同就是跟被告公司签的。”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提供了一些证据,委托拍卖合同原件,拍卖图录,拍卖会竞标标志牌等信息。
质疑:油画的尺寸前后不一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某到底是同谁签的合同,到底是古玩商行(征集处)还是被告拍卖有限公司。这决定了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拍卖关系,被告是否负有返还拍卖品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正当双方为案件争议焦点僵持不下时,被告提出了新的疑义,即本案诉争的油画尺寸前后不一。原来,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拍卖图录,图录中对诉争油画尺寸有登记,是75×1180cm,但是对诉争油画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却明确载明规格为77×1094cm。
对于被告的怀疑,原告提出自己的意见:“先不要管尺寸,就说鉴定。鉴定是我们双方一致确认认可后,请常熟法院委托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对于现保存于案外人许某处的诉争油画,双方是一致认可了才去鉴定的。至于规格,根本说明不了问题,因为拍卖图录中的规格,拍卖组织者并没有仔细去测量,只是根据油画背后作者标注的规格进行登记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时候则是具体测量的。”
判决:合同成立承担责任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于2011年10月3日与被告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书,由双方分别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签订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黄老师作为被告方承办人在合同上签字,理应视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根据委托拍卖合同,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将包括诉争油画在内的委托拍卖品交由被告拍卖有限公司的经办人黄老师,由黄老师签字确认,故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向被告交付委托拍卖品的义务,作为被告公司经办人黄老师的接收委托拍卖品的行为应当视为被告公司的接收行为。后诉争油画在被告举办的拍卖会上未能成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委托拍卖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日至拍卖会结束后两个月止,现双方合同已终止,被告则理应将委托拍卖品即本案诉争油画返还原告,如果不能返还则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张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