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栾吟之 马超 虞晨雯)张先生把名家之作拿给拍卖公司拍卖,结果未成交,还发现作品上有明显损坏后修复的痕迹。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徐汇区法院判令拍卖公司赔偿5万元。
张先生于2006年2月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两幅画作。可画作《红领巾和伏老》却经多次拍卖未找到合适买主,后张先生起诉要求返还画作获法院支持。可在执行过程中,张先生发现画作受损,画作沿边框左右两侧及底部有9处修补过的痕迹。对此,拍卖公司一口咬定作品与送来时一致,公司并未损坏。
法院认为,被告在收取拍品过程中,对目测即能观察到的多处瑕疵既未在合同中予以写明也未另行约定注明,有悖常理,遂酌情判令赔偿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