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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作者:佚名      收藏聚焦编辑:admin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并公布《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稿完善了2001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增设了部分新规定,以适应当前拍卖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解决监管中面临的问题。

  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将作为拍后备案内容

  拍卖备案是工商部门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拍卖人向工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一项监管措施。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部门备案,不影响其效力。据此,修订稿从时限、内容、方式等方面对备案制度作了修改和完善。

  拍卖备案受理时限从“拍卖日前七天内”修改为拍卖公司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

  备案内容包括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拍卖标的清单。其中,“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为新增加内容,解决经常出现的拍卖公司异地举办拍卖活动的监管需要。

  同时,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便于对拍卖会后发现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此外,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即“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的倡导性规定。明确了拍卖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拍卖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工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拍卖企业不得以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针对近年来拍卖行业中出现的知假拍假、暗箱操作、诚信缺失等突出问题,修订稿第三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企业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拍卖企业认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修订稿禁止竞买人之间4种恶意串通行为: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禁止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3种恶意串通行为:私下约定成交价;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拍卖企业如造假,最高罚款10000元

  修订稿明确,拍卖企业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由于工商机关执法力量有限以及执法方式的变化,修订稿不再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内容单列一款,仅在第八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公司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同时明确,未按规定展示、公布监督电话、提供条件现场监管的,工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修订稿加重了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的行政责任,对此类行为,工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富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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