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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玉器案胜诉后律师状告委托人

作者:佚名      收藏聚焦编辑:admin     

  《法制文萃报》 专稿 作者:孙沉

  台湾大收藏家胡荣宗先生,1995年9月16日斥资400万元人民币从扬州玉器厂购得了四件玉器,分别为:汉玉《汉柏图》、汉玉《潮音洞》、翡翠《童子观音》、翡翠《白菜》。几年后,胡先生不幸病故,他的包括上述四件玉器在内的一批玉器、玉石遗留在大陆,不知去向。

  2006年9月的一天,胡先生的女儿胡韵玫,走进了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下称“联合律所”),委托该所律师为其寻找并索回上述玉器、玉石。当时,双方都没有料到,在六年后,竟然为此而成为对簿公堂的诉讼对手……

  名门之后追索失踪玉器

  胡韵玫作为名门望族之后裔,自有一番与寻常人不同的经历与光环:早在2007年时《南方周末》就对其有过报道:现居香港,曾于台北“故宫博物院”学习陶瓷鉴定和制作、在扬名海内外的民间华人收藏家团体——清履雅集任职秘书;其在美国留学、工作期间,获得了博物馆学硕士学位,获得美国GIA鉴定师执照,担任过画廊的中国艺术指导、艺术杂志社的特约记者。她到香港定居后,被国内一家著名拍卖行聘为香港代表。胡韵玫从2004年开始跻身收藏家行列,全职系统收藏中国古代工艺品,其堂号为“益善中国古美术”,简称“益善堂”。这里所说的GIA,系美国钻石学院的英文字母缩写。在全球钻石业界,一致公认美国GIA最具公正、客观、严谨,因此,持有美国GIA鉴定师执照的人,不管走到哪个国家哪个城市,都被视为钻石鉴定权威。

  胡韵玫女士请联合律所干的这桩活儿,当时看来是颇有些难度的,因为据联合律所方面介绍:胡韵玫手中并无证据证明该批玉器的具体材质、重量、外形及价值情况,须由律师为其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回玉器等财物。在律师费是否有约定方面,双方后来的说法不同,联合律所说是有约定:“双方约定以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的金额为追回标的物价值或者赔偿金额的20%-25%之间”;而胡韵玫则称从未有过约定。事实上,双方当时连聘请律师的书面合同也未签订。

  几经调查之后,律师终于获得了关于玉器下落的情况:已故胡先生遗留的玉器,原存放于上海玉龙阁工艺品有限公司库房内,2003年4月9日和4月10日,被一个名叫施繁雄的加拿大籍华人从该公司库房搬走了其中的若干件玉器,并强行占有了玉器登记账册。

  2007年9月19日,经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公证胡韵玫向联合律所出具委托书,联合律所指派沈勇、李丹二律师作为胡韵玫与施繁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2007年11月7日,联合律所代理胡韵玫向上海一中院起诉,被告有四个:施繁雄、王人伶、上海加华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玉龙阁工艺品有限公司;诉求内容:1、判令被告施繁雄、王人伶、加华公司归还属于胡韵玫的玉器41件,暂计折合人民币450万元,如不能归还,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施繁雄、王人伶、加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玉龙阁公司承担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2008年1月2日,胡韵玫改变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施繁雄、王人伶、加华公司立即归还胡韵玫玉器169件、原料30件、家具9件,暂计价值合人民币1000万元,如不能归还,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施繁雄、王人伶、加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玉龙阁公司对被告一、二、三不能返还或赔偿部分外之损失予以赔偿。

  2009年9月27日,胡韵玫再次调整诉讼请求:“现在本案中除诉讼费、保全费以外仅要求返还原物。至于如果原物不能返还造成的损失,我方将继续保留诉讼权利,但在本案中不再主张。”

  该案审理过程中,联合律所指派的律师为胡韵玫向一中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将涉诉玉器《潮音洞》查封保存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滇池路支行。

  该案经一中院历时两年的审理,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案被告之一的施繁雄返还胡韵玫玉器三件:《潮音洞》、《白菜》、《童子观音》。一审判决后,施繁雄向上海高院上诉。2010年5月5日,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0年6月1日,联合律所代理胡韵玫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了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施繁雄未将涉诉玉器返还给胡韵玫,胡韵玫遂向一中院提出要求限制施繁雄出境的申请。之后,施繁雄提出以现金担保,以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

  2010年7月22日,一中院传召胡韵玫、施繁雄谈话,谈话笔录中显示,胡韵玫作为申请人表示“我方不要钱,要玉器,被执行人不拿出玉器,我方不同意其离境。根据我方了解,现在那两件中观音(指《童子观音》)那件价值2000万元左右,另一件800万元左右……”联合律所的沈勇律师在笔录上手写添注:“价值合计在3000万元左右”,胡、沈在上述笔录上签字。

  2010年12月23日,一中院与胡、施谈话。施繁雄提出方案:“我方以3000万元资产作为担保,请求解除边控,我到台湾去和玉器的持有人谈,争取赎回玉器,如果2个月内该玉器无法寻回,而我又不回国内,我方同意以3000万元来作为剩余2件玉器的作价赔偿。”该方案被胡韵玫拒绝。

  之后,情况有了变化:2011年5月24日,施繁雄向一中院提出解除限制出境的申请,并表示其与胡韵玫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胡韵玫已取回了《白菜》及《童子观音》两件玉器。2011年5月26日,胡韵玫向一中院确认了上述事实。

  至此,胡韵玫作为原告的案子结束了。

  赢了官司却与律师闹出纠纷

  官司打赢了,联合律所和胡韵玫本该分享胜利成果了。可是,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争议。

  此时,胡韵玫只向联合律所支付过2万元服务费。联合律所当然要跟胡韵玫结算,胡韵玫也愿意结算,可是双方对于如何结算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一直替别人诉讼维权的联合律所决定这回替自己诉讼一回,便于2011年4月23日向胡韵玫在沪居住地所在的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以玉石及玉器的评估价格为基准,胡韵玫以20%的费率支付律师服务费。

  法院受理该案后,先以简易程序审理,于2011年6月13日开庭,之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7月6日、2012年9月6日、2012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中,联合律所放弃了要求按照风险代理的标准计算律师服务费的主张,要求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版)取上限来计算律师服务费,并考虑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程度翻四倍计算律师服务费,对于涉讼玉器的价值,律所方撤回了通过评估来确定玉器价值的申请,主张以被告在一中院自认的价值来确定。律所方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1054450元,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银行保险箱管理费5000元。

  庭审和调解中,作为被告的胡韵玫的观点是:律所方确为其提供了法律服务,且代理的案件属于疑难案件,但原先代理服务的范围仅限于通过诉讼取回的三件玉器;在玉器价值方面,胡韵玫称其在一中院自认的价值系为了给对方当事人施繁雄施加压力,价值过高,不应作为确定本案系争玉器实际价值的依据;双方从未约定以风险代理方式来支付相关律师服务费,虽曾表示同意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版)》计算,但没有约定在该文件基础上加倍计算律师服务费;况且之后又认为双方建立委托关系之时,《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版)》尚未出台,故主张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1 版)》来确定被告应当支付的律师服务费。

  听下来,双方似乎都不无道理,胡韵玫不是不肯付费,只是想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1 版)》规定的标准付费;而联合律所对于收取1105万元的服务费也是有板有眼有根有据的。那么,法院是怎么看的呢?

  长宁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本案处理的原告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2、涉讼三件玉器《童子观音》、《白菜》和《潮音洞》的价值;3、本案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标准。

  因此,要想作出究竟应该支付多少律师费,那就要看上述三个争议焦点的认定了。

  法院判决应支付律师费四百多万

  法院对于三个争议焦点认定如下:

  关于联合律所对胡韵玫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应以双方都认同的联合律所接受胡韵玫的委托,为胡韵玫提供诉讼法律服务、追回涉讼玉器的事实来匡定。

  关于涉讼三件玉器《童子观音》、《白菜》和《潮音洞》的价值:法院受理伊始,曾根据联合律所方的申请拟用鉴定、评估这种鉴别玉器价值的常用方式来对三件玉器作出判断,并为此多次联系和走访了相关机构,由于相关机构对涉讼玉器的鉴定评估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且鉴定评估程序复杂,周期较长,费用不菲,而玉石工艺品的价值确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当事人最终做出的明确选择是:联合律所提出以胡韵玫对涉讼玉器诉讼时提出的价值来确定价值,就是《童子观音》、《白菜》的价值共3000万元,《潮音洞》的价值150万元。胡韵玫对此辩称对《童子观音》、《白菜》的价值共3000万元的说法是当时为了达到诉讼目的的权宜之举,不应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认为:1、被告在一中院执行过程中曾两次表述主张那两件玉器价值3000万元,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应对此表述负责;2、且胡韵玫庭审中提供了一些网络拍卖记录,并通过艺术品类比法在质地、雕工、设计、造型等方面对涉讼玉器进行详尽的类比,由此可见其对玉器是有研究的;3、胡韵玫之父多年所从事的玉器收藏及买卖工作,使法院有理由相信胡韵玫受到家庭环境的影响而对玉器价值的认知能力强于常人;4、胡韵玫对涉讼两件玉器作出价值3000万元的表述,并拒绝了施繁雄以3000万元资产作为担保,一旦涉讼标的物不能返还则作价赔偿的方案之举可以使人认为那两件玉器的价值至少与3000万元相当,甚至高于该数额;5、至于胡韵玫辩称的认为那两件玉器价值3000万元是为给施繁雄施加压力而故意提高,反之为了减少支付律师费亦存在压低玉器报价的可能,故以此抗辩联合律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的依据不足。据此,法院认为联合律所提出的涉讼玉器价值3000万元的主张客观合理,应予以认定。

  关于本案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标准:虽然双方未能在建立诉讼代理关系时即签订书面合同,对律师费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影响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合法成立和生效。至于如何收取律师费,法律规定可以在此后通过双方协商予以确定。

  胡韵玫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过可以按照2009版《指导价标准》的规定来计算律师费,原告亦表示了接受,可以视作双方对于收费标准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对此应予遵从。至于联合律所要求按照疑难案件翻四倍收取律师费的主张,法院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可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三个争议焦点梳理清楚后,法院作出了判决:判令胡韵玫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联合律所律师费人民币4212000元,扣除已付的2万元,应支付4192000元。判决后,胡韵玫不服,已于2012年12月下旬(法律规定港澳台胞的上诉期是30日)向上海一中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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