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文物?是矿产?还是一根无主的木头?
乌木之争 纠缠不清
本报记者 张 文 叶 琦
“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近段时间以来,各地多次发生乌木权属之争,是文物、无主物还是矿产资源?专家认为,处置乌木目前尚无法律依据,应进行规范。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2月至今,一年时间内,四川省内被媒体报道的较有影响的乌木出土或权属争议事件便有8起,安徽省1起。“乌木之争”一时间成为四川、安徽甚至全国的一个热门话题。
各地处置不尽相同
在多起事件中,“彭州天价乌木案”受人关注。此案中,当事人吴高亮坚称是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乌木,主张对乌木的所有权。吴高亮认为,应该比照探矿的相关规定,在自己缴纳相应的税费后,乌木应归自己所有。而当地镇政府则主张在公共河道发现,所以“乌木国有”。吴高亮于2012年7月26日提起诉讼,至今仍未判决。
另一起获得妥善解决的乌木权属之争也引起关注。2012年12月,四川达州市渠县永东村几位村民在当地河道挖到一根乌木,并争抢权属。最终,该乌木卖了4万元,2万元上交集体,其余分给挖出乌木和看守乌木的几名村民。
四川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张擎介绍,乌木由于其一般浑身乌黑而得名。2000年至4万年前,一些埋入淤泥中的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和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漫长的炭化过程形成乌木。因此,乌木具有“植物木乃伊”的名号。
“早期发掘的乌木主要分布在四川4条大江及其支流区域,现在在广东、广西、湖南、安徽安庆沿江地区等均有为数不少的发掘发现。”张擎告诉记者,乌木形成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转化为乌木的树木必须有香味,能天然防腐;第二,该树木必须迅速埋入地下,与空气隔绝而完成转变。
安徽安庆也是乌木出产地之一。记者在位于安庆市大观区的袁江村看到,村里显眼处堆着好几十根硕大的黑木。这些形态各异的黑木,如同被火烧过,但相比木炭,它依然保有树皮和坚硬树干。
大观区常务副区长张黎明介绍,2010年的3、4月份,长江安庆段水流量较大,冲走河床浮沙,更多古树露出原形,村民们逐渐打捞出100多棵。2011年6月,被鉴定为乌木。得知消息后,当地政府第一时间在袁江村中圈出空地进行集中管理和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交易。
“村里派专人看管,121根木材除一部分被博物馆运走外,其他都在。”袁江村党支部书记叶苗介绍说,这两年有不少商人想购买,都被村里拒绝了,去年还引发了权属之争。
价格猛增因稀为贵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各地城市建设的石材需求猛增,四川岷江流域的沙场日益增多,河床下2米至10米处有很多乌木被挖出来,乌木也是从那个时候炒起来的。”杨勇良是四川眉山的一名收藏乌木的资深玩家,他告诉记者,在岷江中上游,沿江上下的沙场少说也有数百家。
“最近几年,乌木的价值炒得很高,被加工成为工艺品后,身价会翻好几倍。”杨勇良说,一根乌木在沙场时1立方米售价4万元,转手价格就是原来的2倍,若再贩到外地市场还可能翻倍。在彭州一带,乌木的交易额每年约3000万元。
记者在成都市送仙桥古玩市场见到,专门的乌木制品店里,大部分都是工艺品、雕塑品,也有部分精致家具,比如茶台、餐桌等,价格不菲:乌木茶台近10万元,乌木桌面装饰雕塑7000元,大型的乌木根雕22万元,就连一个车内小挂件也是几百元。
安徽农业大学林学与园林学院副教授王传贵介绍,乌木价高首先是“物以稀为贵”,在药用或是医学研究方面,它并不具备很高价值。乌木多被作为家具材料,由于热炒,价格水涨船高。此外,有人认为乌木能辟邪纳神,这给它罩上神秘色彩,受到众人追捧。
“乌木的本质是炭化木,介于木和炭之间。木质的好坏、树种、树身大小粗细、炭化度、色泽、外形及裂纹等都是定价依据。此外,价格还与后期的再加工与工艺技术有密切联系,所以定价需进行全方面考虑。”安庆市博物馆馆长姚中亮介绍。
法律、管理存空白
乌木交易行情的火爆,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掘木热”,乌木权属的法律争议也日益突出。
“乌木究竟是资源、文物抑或林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虽然安庆大观区目前暂管乌木,但是区里无权去利用它们,既没有科技手段和专业人才,也缺乏经济实力,只能‘看护’。”张黎明说,“长时间堆放容易导致树皮脱落和白蚁侵害,我们也无计可施。”
眉山市文物局文物保护管理科科长张志刚告诉记者,近些年,当地大大小小有关乌木争议的事件,都难有恰当的处理结果。“没有确凿的法律依据确定乌木到底是属于矿产还是文物,因此难以断定其归属于国家或是个人。” 张志刚说。
“将乌木认定为矿产也存在争议,因为矿产资源具备工业价值等特性,乌木并不具备,而是因为加工成艺术品才使价值得到体现,实际上乌木介于木和炭之间,能否确定为矿产资源还有待认定。乌木也不能被认定为文物,因为依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这条规定中仅提到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远军认为,乌木的定性,是决定其权属的关键。
那乌木能否归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博士苟正金认为不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条规定意味着,成为埋藏物或隐藏物必须‘所有人不明’。而乌木是自然形成,本来就没有所有人,就更不存在‘所有人不明’了。” 苟正金也认为,在处置乌木的问题上,现行法律中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良田表示,无论出土乌木的归属如何确定,发现者的勘验费、挖掘费用等为开采乌木而支付的成本,政府部门毫无疑问应进行对价补偿。
安庆大观区乌木被搁置后,当地文化、林业、文物保护等部门都曾希望作为保护主体,但权限问题令他们遇阻。叶苗说,“建公园、建博物馆或是开发产业公司,都比把乌木闲置着好,但现在谁也没办法。”
“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乌木的权属,并加强对乌木资源的保护。任何滥采滥挖的行为,都会毫无疑问地加速乌木的枯竭。” 夏良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