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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考古同事遗稿:花了30万又遭判赔3万

作者:佚名      收藏聚焦编辑:admin     

  红山文化古玉C形龙的发现者、著名考古学家孙守道生前的遗稿出版成书,家人却认为书上共同署名的刘某没有征得己方的同意,将她告上了法庭。东城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的出版行为侵犯了孙守道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遗稿出版引发纠纷

  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名誉所长、辽宁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孙守道,是享誉国内外的著名考古学家,多年致力于红山文化的研究,并与其同事、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某对出土的红山文化玉器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刘某曾多次找孙守道商量共同出版《红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鉴》一书,孙守道也撰写了其中部分稿件,甚至为将来要出版的这本书写好了序言。然而2004年7月孙守道突然因病去世。

  2007年,刘某把她与孙守道生前合作创作的红山玉文化研究文章整理、修订后,定名为《红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鉴》,委托吉林文史出版社进行了出版,并把孙守道列为第一作者,自己列为第二作者。此书后来通过位于北京的文物出版社读者服务部对外销售。

  但孙守道妻子、子女认为,刘某未经其许可同意便出版该书,需承担侵权责任。2012年5月,孙守道的妻子、子女将刘某起诉至东城法院,认为刘某、吉林文史出版社和文物出版社读者服务部等三被告在未获得孙守道继承人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出版了涉案图书,侵犯了孙守道或其继承人的权利,并要求文史出版社停止销售,与刘某连带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精神损失10万元。

  生前是否同意发表成焦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有决定作品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公开的权利。涉案图书出版时,孙守道已经去世,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孙守道生前是否曾经同意其创作的作品予以发表。

  刘某向法庭提供了由孙守道创作的手稿《红山文化玉器新品鉴定与探索》(初拟稿)。她说,孙守道去世前就已经明确表示要出版这部书,而且亲自撰写了序言。此外,刘某自行承担涉案图书的出版费用,共花费约30万元。涉案图书共出版三千册,且该书销售情况不佳,大量滞销,故无任何收益,无法分配利润。

  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行使。法院认为,在涉案图书出版前,刘某未与孙守道的继承人协商涉案图书出版事宜,亦未在涉案图书出版后告知孙守道继承人涉案图书出版的事实,因此,刘某的行为确有不妥。但是,孙守道妻子、子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书歪曲、篡改了孙守道所创作的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孙守道及作为其继承人的三原告依法可行使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应对其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吉林文史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红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鉴》一书,文物出版社读者服务部停止销售该书,刘某和吉林文史出版社连带赔偿孙守道妻子、子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 王蔷 通讯员 刘虹蕴 /文 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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