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怀宁县人民法院传出消息,该院日前审结一例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法院最终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7年7月,张某受刘某、黄某的邀集,从浙江省临安市来到怀宁县公岭镇李某家中。在李某的指引下,四人携带锄头、铁锹等工具,连续三天夜间对潜山县余井镇某村的一座古墓进行挖掘,张某在旁边望风及帮忙提土,最终四人盗得4只铜错金银兽镇、1盏铜行灯、1块铜镂空盘龙马纹牌饰。黄某将6件铜器卖给北京市朝阳区康某,得款50000元。经文物专家鉴定,所盗掘墓葬为西汉时期墓葬;所盗4个铜错金银兽镇为国家二级文物,铜行灯、铜镂空盘龙马纹牌饰为国家三级文物。
案发后,刘某、黄某、李某等三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张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于2011年底主动到浙江省某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所盗文物被公安机关追回。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及立功、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钱续坤、闫慧敏、夏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