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发布,将吴冠中等著名书画家作品“锁”在境内,引起众人热议。有专家直言,有些条文不具备可操作性,过于生硬。
一纸约束能显多大神通?
记者 范昕
在国际权威艺术机构对2012年全球艺术品销售成绩的排名中,法国全球艺术市场信息网联合雅昌艺术市场监测中心发布的报告将中国排在第一,欧洲艺术基金会出炉的报告则将中国排在第二。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速度令人瞠目结舌,简直是用20来年的时间走完了欧美不少国家200来年的路,一大批中国书画家的作品受到海外收藏家的青睐。
而另一方面,2001年至今,陈逸飞、吴冠中等一批中国著名书画家先后辞世,这批书画家的作品被看作宝贵的“中国文化遗产”,但如何真正保护它们,用什么方式、什么途径,这些课题曾一度让专家们争论不休。意外的是,当《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出台后,来自网络上下的争议把这则“标准”推至艺术界的风口浪尖。有专家直言,这纸约束本是有着与时俱进的考量,却有着明显的操作漏洞。诸如“代表作”、“原则上”这些词在现实中要怎么界定?又如它的一“禁”了之会不会过于严苛?
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专门研究艺术品市场的复旦大学文博系教授胡志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拍卖研究中心主任刘双舟等专家。他们认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健康成长,需要相关法规条例加以规范,同时也需要一定的包容度,让市场自己去慢慢探索、调整、适应,不宜操之过急。
◆吴冠中作品一律不准出境
近日国家文物局颁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明确将24位2001年以后逝世的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列入文物出境限制范围。其中,吴冠中作品一律不准出境,关山月、陈逸飞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代表作不准出境者则有刘旦宅、启功、张仃、程十发等21人。
限制艺术品出境,上述鉴定标准并不是破天荒头一遭,为的是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防止珍贵文物流失,有利于文化传承。其主要是依据书画家的艺术成就、国内存世的稀缺性等条件。早在2001年,《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就已出台,以防止应得到国家保护的著名书画家的作品流失出境。当时被规定一律不准出境的有何香凝、李可染、林风眠、徐悲鸿等10位著名书画家。同时发布的还有《1795到1949年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在这份榜单上,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有王文治、王宸等20人,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者有王杰、王鸣盛等32人,精品和各时期代表作品不准出境者更是多达193人,可谓将这一时期的著名书画家一网打尽。2007年,国家文物局还曾制定过一份颇为详细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将出境审核类别细分为化石、建筑物的实物资料、绘画书法、碑帖拓片、雕塑、铭刻、图书文献、钱币、舆服、器具、民俗用品、文具、戏剧曲艺用品、工艺美术品、邮品、少数民族文物等 16大类。
2001年至今,随着一批著名书画家先后辞世,为加强对这些书画家作品的保护,国家文物局在征求文物、文化、美术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又拟定增补了今天人们热议的这份相关出境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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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
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1人)
吴冠中
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者(2人)
关山月、陈逸飞
代表作不准出境者(21人)
刘旦宅、启功、张仃、娄师白、黄苗子、程十发、蔡若虹、黎雄才等
《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
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10人)
王式廓、何香凝、李可染、林风眠、徐悲鸿、高剑父、黄宾虹、董希文、傅抱石、潘天寿
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者(23人)
于右任、于照、丰子恺、石鲁、齐白石、刘奎龄、刘海粟、张大千、沈尹默、陈少梅、吴作人、吴湖帆、陆俨少、林散之、赵朴初、高奇峰、钱松喦、郭沫若、黄胄、蒋兆和、谢稚柳、溥儒、颜文樑
精品不准出境者(107人)
王雪涛、叶浅予、江寒汀、唐云、关良、黄君璧、应野平、邓散木等
◆鉴定标准有多大可行性
有专家质疑,这纸鉴定标准并不具备太多的实际操作性。比如“代表作”指向就颇为模糊,没有明确执行的标准,似乎尺度弹性很大。“代表作”要怎么界定,在拍场上拍出天价的一幅名家作品算不算其代表作?又如“原则上不准出境”,这“原则上”指的是什么?像是针对陈逸飞的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是他的水乡风景系列、音乐人物系列还是古典仕女系列,西藏系列不准出境,都是需要明确的要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拍卖研究中心主任刘双舟告诉记者,通常鉴定标准是通过拍前的送审报备来执行的。各大拍卖行在每次拍卖前会将每件拍品的具体情况向文物管理部门送审报备,获得许可才能上拍。当时,文物管理部门也会列出哪些拍品是可以上拍但不许出境的,至于流失文物等则是连上拍也被禁止的。但他也承认,如此执行,漏洞还是不少,比如鉴定的复杂性,包括鉴定真伪,也包括鉴定品质。
◆给市场带来的是地震还是微澜
最新出台的鉴定标准将给未来的艺术品市场带来多大影响,可谓众人关注的一大焦点。
据了解,此番遭遇全“禁”的吴冠中作品其实有不少原本就藏于海外。一位内地藏家向记者透露,“吴冠中是较早为海外艺术市场重视的一位艺术家。一来是因为其作品往往具有中西合璧的特色,相对容易让西方人感觉到亲切;二来是因为他曾经有过法国留学背景,师友皆有名望,其学术定位在海外是较为清晰的。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就有以新加坡藏家为主的不少海外藏家从内地买入吴冠中作品,当时他的作品价格低得很,内地却没有多少人有这种收藏投资的意识。不过,这几年随着中国画家作品的价格在国内水涨船高,远高于海外,其作品逐渐回归国内的多,流出的境外的本来就少。”在他看来,这纸“禁”令时至今天出台让人有些哭笑不得,似乎慢了一拍。
与此同时,倒是有内地拍卖业业内人士认为,不远的未来,内地拍场上的“吴冠中”们没准赶上好时候了,会趁机火上一把,因为有一些摸不清方向、不那么懂行的藏家会只认“吴冠中”这块“金字招牌”而一掷千金,到时吴冠中等中国现代书画名家作品的价格很可能会背离它的价格。这其实是不利于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
◆“禁”不是保护文化遗产唯一之道
基于保护的限制出境,出发点固然值得称颂。不过,艺术珍品是否都该一“禁”了之,专家认为是值得探讨的。距今时间较近、存量较大的中国近现代名家作品是否精贵到绝不允许出境?这纸标准会不会显得过于严苛?
艺术品市场研究专家、复旦大学文博系教授胡志祥坦言,“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是不是还可以有其它的方法?能不能以更长远的眼光来创新机制?国家不妨拿出一些资金收藏一些名家力作;博物馆、美术馆不妨为名家辟出专馆;英国等国以艺术品冲抵遗产税的做法也可以借鉴,纳税人如果将艺术品捐赠给英国的博物馆,所捐赠的艺术品市值可以直接冲抵遗产税。”他提出“藏宝于国、藏珍于民”,认为国宝级文物应该由国家来收藏,次于国宝的艺术珍品在市场上流通不是坏事,限制百余年前的珍贵文物出境可以理解,限制近年来去世的艺术名家作品出境则过于谨慎,“中国艺术品要想在国际市场上产生影响力,就得为世界所了解。没有流通,又何来了解呢?一定的流通是有益于文化交流的。艺术品的魅力在自发的流通过程中也能更好地体现出来。”
据了解,针对艺术珍品,不少国家均为其出境“设卡”。比如英国规定,任何一件有100年以上历史、价值在8000英镑以上的艺术品出境时,均须取得政府颁发的出境许可证。去年毕加索蓝色时期重要画作《孩子与鸽子》面临出售时就曾被英国政府颁布的暂时出口禁令“困”在国内。不过,这一禁令体现的只是一种尊重文化的导向,它是暂时的,在一定时间以前,鼓励本国的公共美术机构和博物馆以相对优惠的价格购买这幅作品,超过时限,珍品的去留还是由市场决定。法国对于艺术品出境也有诸多限制,但规定“一律不准出境”的仅限于具备国宝资格的艺术品,其余珍品则以暂缓发布出境许可、减免艺术品交易税、募集公益捐款等多项措施加以挽留。
相关链接 中国艺术品市场相关规章条例(部分)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艺术品市场起步较晚,一般被认为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然其发展之迅猛远远超乎人们的预料。
在规范中国艺术品市场的过程中,法规条例一直扮演着重要且积极的角色,却也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频频为艺术品市场中出现的造假、知假拍假、鉴假等乱象伤透脑筋。据不完全统计,自1961年建国后第一部综合性文物法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出台起,对中国艺术品市场起到指导、监管作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总共出台不下100部,更有不计其数的地方性法规,发布或修订的频率均在逐渐增加。它们不断给市场带来新的动力,同时也不断显出力不从心之处:驶入“快车道”的中国艺术品市场总是试图在法规条例的缝隙中肆意生长,将其陷入被动的境地。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建国后最早实施的综合性文物法规,1961年3月4日至1982年11月19日实施。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保护法》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1982年11月审议通过,最近的一次修改在2007年12月。
文物保护法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私人收藏的不得私下买卖,私人收藏的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拍卖法》
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最近的一次修改在2004年8月28日。
拍卖法的出台,对我国拍卖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促进商品流通将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拍卖法中有关文物拍卖的条款规定的并不详尽,但是有关“文物拍卖”的规定却使文物拍卖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真正具有了合法地位。
拍卖法规定了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条件,即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文物拍卖的规范管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文物保护法》、《拍卖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对文物拍卖的程序和要求做了进一步的规定。2003年7月14日起实施。
至此,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历经10年摸索,成功地写入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对发展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挥了极大的政策支撑。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为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防止珍贵文物流失,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2007年6月5日起实施。
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在2001年1月15日起实施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修改而成,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对违反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等有关规定的危害性较轻的行为,及对未按规定备案、损害他人商誉等行为,作出“警告,并处 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增加了“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的倡导性规定,删掉了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