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近年来,拍卖市场风起云涌,也搅得众多藏友怦然心动。然而,因拍卖古董收藏品所引发的纠纷也屡屡见诸报端。4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民间收藏“高手”朱江(化名)状告上海惜古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惜古轩公司)委托收藏品拍卖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朱江请求退还服务费1.99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签署拍卖古董服务合同
2012年9月21日,朱江与这家名字古色古香的投资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朱江所收藏的33件古董藏品参加该公司的艺术品展览或指定的大拍活动,该公司为朱江的藏品拍卖提供相应的服务。参加拍卖次数为一次,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服务期内朱江的藏品经拍卖成交或参加拍卖达到约定次数的,合同自行终止。合同签订当日,朱江应一次性向该公司支付基础服务费2.15万元。双方还对33件藏品的名称、规格、类别、数量、实收服务费及拍卖底价作了约定,确定若拍卖成交,应支付中介服务费,若藏品未经该公司展览或上拍成交,基础服务费可以退还,该公司只收取藏品拍卖或展览成交额8%的中介服务费及税费。
涉案的33件古董藏品为朱江多年来收藏的玉牌、玉佩、玉把件、翡翠手镯、粉彩人物故事纹瓶、花鸟纹瓶、梅花紫砂壶、飞天菩萨铜像、景泰蓝双耳炉和青花八仙人物瓶瓷器等物品,该公司对这些藏品作出了2万至60万元不等的估价。签订合同当日,朱江即支付了基础服务费2.15万元。后该公司将朱江交付的33件藏品制成图录并放置在公司展厅予以展览。2012年12月21日,朱江至该公司处将33件藏品全部取回。
古董藏品流拍讨服务费
今年1月初,朱江起诉至法院称,惜古轩公司通过古玩网站得到藏友的电话,通过电话游说自己将藏品上拍,并说自己所收藏的藏品有卖相、价值极高。遂在2012年9月,双方签订了33件藏品的拍卖合同,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上特别注明拍卖期不超过11月底,10月份尽量多拍几件。但交付了前期基础服务费2.15万元后,该公司未在2012年10月份举办拍卖会,11月也只送拍了5件藏品,该5件藏品的服务费仅为1600元。朱江认为他所送拍的33件藏品均是由该公司专家选定的,但却没有将藏品全部拍卖,该公司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惜古轩公司退还服务费1.99万元。
法庭上,惜古轩公司则辩称在收取了朱江的服务费后,就将朱江所委托拍卖的藏品制成图录在公司的官网上进行宣传,而且将这些藏品在公司处展览展示,还在拍卖会上预展及上拍,朱江本人也参与了拍卖活动,惜古轩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惜古轩公司还陈述,公司曾分别与上海国欣拍卖公司、上海宏大拍卖公司合作,拍卖朱江委托的33件藏品。其中在2012年10月初,由国欣公司上拍了朱江在诉请中认可的5件藏品;在2012年12月5日,由宏大拍卖公司在延安饭店举办拍卖会,当月3日至4日曾在上海延安饭店将藏品进行了预展,朱江不仅到场参加了预展还参加了拍卖。因公司在签署的合同附加条款中承诺拍卖最迟不超过11月份,朱江认为超过了合同约定时间就构成违约,可12月份朱江亲临到场参与了拍卖活动,这就证明朱江对12月份的拍卖表示接受,作为受托公司,惜古轩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拍卖还是拍卖受托服务
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该案争议的焦点为朱江与惜古轩公司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惜古轩公司究竟是拍卖人还是受托人?朱江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拍卖合同,当然属于拍卖合同关系,应由该公司对送交的藏品予以拍卖。尽管拍卖会上也出现了几个买家,但这些买家真正的身份都是“托”。这些“托”都在同一价位上举牌成功,因始终没有到达拍品保留价的底价而流拍。而惜古轩公司则认为,公司为朱江所提供的是一种服务,由公司与沪上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合作将朱江的藏品上拍。
拍卖委托合同不等于拍卖
法院认为依据拍卖法律规定,拍卖人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而惜古轩公司不具备拍卖资质,不能作为拍卖人自行拍卖,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拍卖公司安排朱江的藏品参加拍卖。朱江委托惜古轩公司对他藏品予以拍卖属拍卖委托合同,而非拍卖合同。该公司是拍卖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不是拍卖人,朱江混淆了拍卖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
法院还以为,虽然合同附件上写有“预展拍卖不会超过11月底”字样,但该公司在12月初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朱江藏品的行为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内,也曾通知朱江到场。合同中约定“若朱江委托的藏品未经展览或上拍成交,可退回朱江所支付的基础服务费。”现惜古轩公司收取了朱江的基础服务费后,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朱江再要求予以索回该基础服务费依据不足,遂法院判决朱江败诉。
专业名词解释:
“大拍”,是指受托公司每年在特定时间和场合,与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合作的并由拍卖公司主持完成的较大规模的拍卖活动。“上拍条件”,是指受托公司根据具体拍卖需要既定的安排物品参加拍卖活动的标准。民间藏家所收藏的藏品,由受托公司指定专业机构或受托公司认可的资深艺术品评人员进行鉴定或评估,对符合标准的受托公司安排藏品委托人参加拍卖;对不符合标准的,受托公司可拒绝安排藏品委托人参加拍卖,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