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4月16日,由《中国文化报·文化财富周刊》主办、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首届文化产业资本运营财税与法律高峰论坛在京举办。论坛中,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等专家学者,对文化产业资本运营的宏观财税政策进行了解读,全国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天永等嘉宾,支招如何解决文化企业在资本运营过程中面临的税务与法律问题。本报记者现场采访,报道部分精彩内容,以飨读者。
专家建言
文化财税政策该怎样完善
本报记者 毛俊玉 文/图
原税务出版社总编辑、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贾绍华认为,目前我国出台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链条,可操作性不强。整体而言,虽然财税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很大,但由于现实情况较复杂,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政策协调性和针对性不强、政策覆盖面不全的问题。人们对文化产业的认定范围尚未突破传统观念,因此,对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如何通过文化财税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会学者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贾康:应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提出了13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他认为,一要统筹考虑文化领域的税费关系,积极实施“费改税”,如文化事业费名为政府收费、实则似税非税,其不规范性不利于国家税收对文化产业的合理调节。可以把文化事业建设费合并到类似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筹集机制更规范。
二要根据文化再生产的规律,对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传播、消费4个环节进行税收优惠激励。如在创作上给予激励,特别鼓励原创,税收政策要体现政府在制度方面的导向。
自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作品制作等纳入“营改增”试点。贾康建议在文化行业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此外,贾康建议运用税率优惠拓展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渠道。“应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投资的准入门槛,形成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互动关系,共同发展文化产业。”
目前,国家大力促进文化与科技的融合。贾康建议,要实施激励文化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完善文化企业技术开发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实施差别税制,完善和细化文化产业的差别税率政策,延长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最后,贾康建议,要建立和健全以《文化产业促进法》为统领,包括各种税收扶持政策在内的文化产业法规体系。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规定关于税收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原则和思路,在此基础上梳理整合各项现行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基本税收扶持政策,从而鼓励和推动社会力量捐赠、赞助文化产业,最终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施正文:增强税收政策法规的信息透明度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改革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从统筹优化和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谋划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其次,要高度关注和应对世界上存在的文化产业国际税收竞争。为鼓励艺术家在本国定居和开展创作,吸引全球的文化资本进入本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引发了文化产业国际税收的竞争。其主要表现在争夺艺术家、艺术品、流动资本等方面。“文化产业所包括的市场要素是流动性的,各个国家开展税收竞争是为了吸引人才、技术和资本。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调整政策来保障和促进处于起步阶段的文化产业的发展。”施正文说。
施正文建议,要出台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他们的利益往往被忽视。“如提高所得税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体户,很多小企业就不适用,即使经营收益再少,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所以应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门槛。”
此外,施正文建议,要增强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法规的信息透明度,让企业家和投资人能从税务局获知各项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税种和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个文化投资者,需要了解未来从事文化投资需要交什么税,具体的税负是多少。
魏鹏举:推进税收政策的公平公正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认为,合理的税收政策是推动我国文化产业从政府投资主导向社会投资转变的基础性制度措施。之前我国的文化产业需要通过转企改制来培育新主体,通过大量的财税政策激励文化产业市场主体的出现,但下一步应该从政府投资主导转向社会投资为主。他不主张财政直接补贴企业和项目,而是要补贴该产业和资本的流通,也就是通过财政的方式让更多的社会资本愿意投资文化产业。
另外,我国企业的总体税负高。就文化产业税负而言,我国的艺术品交易税目前是世界最高的。“营改增”试点就是要降低企业的税负,避免重复征税。从“营改增”的试点效果来看,总体上文化产业是受惠的。但魏鹏举在一项调研中发现,“营改增”让文化产业的非源头企业受益,也就是说文化产品的制造环节是受惠的,但源头型企业比如内容生产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营改增”试点还存在抵扣链断裂的问题。比如某家文化企业在试点范围内,但其上下游合作企业没有被纳入试点,这些企业的税务抵扣会很困难,也就不愿意与该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目前,财税政策对文化产业的扶持还存在着制度性的不公平。比如转企改制的企业享受的税收扶持力度较大,而对于民营企业或者已经改制完成的企业,有些税收政策享受不到,应该消除政策的不公平。”魏鹏举表示。
陈少峰:应形成对内容产业的有效支持
北京大学[微博]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认为,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实质上的文化产业财税政策,只是一些具有政策导向性的文件,给人的感觉是文化产业已经得到很多优惠,其实,很多政策与措施还需要落地,这样才能对文化产业起到促进作用。陈少峰指出,第一,应该参照改革开放后对软件业的扶持政策,以同样的政策来扶持内容产业。“我把文化产业分为四个部分:平台、内容、中介服务和制造业。从现实情况来看,现在赚钱的是制造业和平台企业。有些平台企业得到国家的支持,比如新华书店享受的税收优惠。文化强国最主要的是做强内容产业,但现在财税政策还没有形成对任何内容产业的有效支持。”
“财税政策应该有普惠性。”陈少峰说。他认为现在的政策有些随机性,只有一些大企业或者品牌知名度高的企业才能获得财政资金的扶持。如某类财政扶持基金,很多中小企业只能得到很少的扶持资金,而大企业就能得到7亿元。“任何一个政策的出台,目标应非常明确和清晰,所以政策普惠性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心声
文化企业关注财税问题
本报记者 郑洁
在此次论坛上,专家学者所提出的中国文化产业税收“减负”和规范的问题,也得到了参会企业的广泛响应。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文化企业运营中最关心的也是目前税收名目多、重复纳税和税负偏重的问题。另外,中国文化企业运营中也存在很多不能得到法律条文保护的灰色地带。“税收”和“法律”两个关键词,可谓道尽文化企业的心声。
“营改增”最受期待
北京七幕人生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戏剧制作公司,是文化产业中典型的中小企业。其制作经理周吉表示,音乐剧成功与否跟作品成熟度和市场环境关系最密切。受限于国内音乐剧市场环境,在经营上他们通过购买国外成熟的音乐剧版权,并在本土化制作时将成本控制在中小投资。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都有同感,目前税负偏重,尤其营业税占比较重,给企业造成较大压力。北京地区已在文化创业服务业展开了“营改增”试点,周吉表示,在企业成本中占比最大的场租和物料成本扣除之后,目前其在收入方面的纳税减少了3%。“我们希望文化企业的商业环境压力能够小一些,而国家推行的‘营改增’政策也能持续下去。”
影视剧制作企业国龙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郑慧君表示,目前文化企业都期望“营改增”的试点持续下去,能够在全国普遍推行。郑慧君认为,推行“营改增”,能够在文化企业流转环节避免重复征税,形成一定税收的减负,有利于文化企业经营的规范化。但郑慧君也谈到,目前即使在一些推行“营改增”的试点城市,也还没有形成真正的抵扣链条。以其经营中碰到的问题为例,同样为其提供母带制作的公司,有些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些还是营业税发票。
北京世纪浩歌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演出、广告会展以及策划、营销等文化服务领域的综合型公司,其总经理宋修文表示,目前公司承担着营业税及所得税两种税务,对于“营改增”颇为期待。他认为目前很多项目类型如演出活动等没被纳入“营改增”范畴不太合理。另外,其广告设计业务虽被列入“营改增”的范畴,却还要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其他符合“营改增”的业务并未交过这笔额外费用,让他感觉文化产业还分三六九等。
希望“促进法”能规范行业
在采访中,多数文化企业都很期待《文化产业促进法》,希望政府能够在充分了解文化产业运营特性的前提下,出台促进行业规范化经营的针对性法令。
北京京都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创作总监赵晖谈到,目前影视公司都偏向于同优秀的创作资源合作,同时编剧们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因此在交涉中通常会出现权利主张的不同。比如影视公司通常希望获得完整的影视改编权,而一些编剧则会把权利细分并分别授权给不同公司。这种情况一般可以通过细化合同解决,但合同毁约情况较多,经常会出现编剧在跟一家公司签订改编协议之后又改授别人的情况,但也没人诉诸法律。
郑慧君也谈到文化行业经营中的诸多不规范现象。如在一个剧组的运转过程中,打白条占大多数,实体发票只占小数。因此在文化企业经营的流转环节,缺少像实体企业的成本配比标准和核算体系,而这些都会影响计算利润时的税基。此外,在一些合作投资的项目中,担任发行就负责开具发票,也就面临全额交税。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弱小的发行公司就无法向合作方要求“补贴”,不然会面临“被甩”的危险。“‘营改增’有利于解决文化行业的某些不规范现状,不过要使该行业逐步规范,还需要专项法律和齐备的财税政策支持,要多管齐下。”郑慧君说。
宋修文表示,希望政府正在推进的《文化产业促进法》能够规范行业的经营,设立行业标准。以演出为例,现在申请演出资质门槛较低,各种草台班子横行,政府部门推进的各个环节的持证上岗没有普及;在行业收费方面,演员身价缺乏规范,知识产权也缺乏衡量其经济价值的权威体系。“希望专法能扩大中小企业跟金融对接的空间,目前一些机构推出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仍然太高端,很多小企业甚至根本不知道怎么操作。”此外,宋修文还希望政府能够给予中小微文化企业足够的成长空间,减轻其税负。以演出为例,目前北京演出机构多达百家,各环节成本迅速上涨,利润变薄,但税收比率这么多年却都没变过。
实务操作
文化企业改制 如何降低税务风险
本报记者 刘妮丽
文化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隐藏一些税务风险,处理不当不仅会增加税务成本,还可能会触及法律。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魏志标在论坛上表示,文化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应注意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积极争取针对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先后出台两个有关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免税的政策,一个是2002年十六大提出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而推出的财税(2005)1号文,另一个是2007年十七大提出提升文化产业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而推出的财税(2009)34号文。根据文件规定,改制单位要想获得所得税免税优惠必须符合六大条件,对很多企业来说,必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是难点。财税(2009)34号文规定的免税期限是2013年底,该规定即将到期,至于之后是否会继续出台类似的政策目前尚不明确。
第二,文化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不能存在明显的税收依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也有类似规定。因此,无论是在主板上市还是在创业板上市都不能存在严重的税收依赖,根据经验,该标准一般是30%,也就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不能高于整个净利润的30%,因此,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要提前做好规划。
第三,规范关联交易。所谓的关联方是指在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如果在上市以及改制过程中存在这种问题,必须提前解决。另外,关联交易会影响上市中核心财务指标审核,企业上市要满足一些诸如净利润、营业收入等方面的硬性指标,一旦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联交易,势必会影响财务指标的再次审核,所以它带来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第四,税收遗留问题务必提前解决。一些文化企业在改制上市前或改制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少缴税款等遗留税务问题时,建议企业要和税务局做好充分沟通,在实务中对于主动补交税款的企业,一般不予罚款;否则不仅是补税款,还会涉及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