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高亮坚称
是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乌木,主张对乌木的所有权。
这个案子从开始到现在,很多人都在关注,里面有很多东西都还没确定,我们要让这个事情有始有终。”
镇政府态度
在公共河道发现,所以“乌木国有”。
裁定乌木发掘地不在吴氏姐弟承包地。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2012年,彭州通济镇麻柳河17组村民吴高亮发现乌木,一场“天价乌木”案引起各方关注。今日上午,“彭州乌木案”将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此前经过现场指认,双方对乌木出土位置基本没有异议,但针对乌木出土位置属于河道还是承包地范围,原告仍然坚持自己观点,并且将在今日庭审时拿出新的证据。
关掉公司专心打官司
间接损失40万元开销10多万元
乌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古语云:“寻得乌木一方,胜得珠宝一箱。”
一场“天价乌木”案,让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吴高惠、吴高亮姐弟二人成为全国焦点人物。
吴高亮,一名普通货运司机,同时经营着一家成都到通济的专线物流公司。据吴高亮介绍,自发现乌木后,就关门歇业,“这一年半以来,因为跑这个案子关掉公司,我个人间接损失达40多万元。而请律师和车旅费这些直接花销也有10多万元。”
对于兄妹二人的坚持,吴高亮说:“这个案子从开始到现在,很多人都在关注,里面有很多东西都还没确定,我们要让这个事情有始有终。”
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是不是承包地今日亮出新证据
今年1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乌木案做出的裁定中,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成都中院对案中的部分诉讼请求先行作出裁定,认为乌木发掘地不在吴氏姐弟承包地,该案与吴高惠无关,驳回其全部起诉,并裁定驳回吴高亮的乌木确权起诉。
原告吴高亮、吴高惠不服一审判决,再次针对乌木出土位置属于河道还是承包地范围提起上诉。吴高亮说:“我们农民最关心的就是土地问题,我们就想知道,乌木出土位置到底是否属于(二姐吴高惠的)承包地。”
为了弄清楚乌木出土位置到底属于承包地还是河道,吴高亮陆续向通济镇政府、彭州市农发局、彭州市水务局、彭州市财政局、彭州市国土局等部门发出信息公开申请。
其中,吴高亮要求彭州市水务局公开乌木出土位置麻柳河通济镇麻柳村河段的“水系、水资源档案”。最终,吴高亮得到彭州市水务局复函称,他们并未就此河段制作汇总档案,该处河段水文信息不存在。“既然没有相关水文资料,就说明属于农耕地范围。”吴高亮认为。
吴高亮的代理律师张敏透露,此前中院一审驳回吴高惠的全部起诉,将在本次上诉重新提出。为此,原告方又找到了新的证据,但不愿意事先公开。
被告方>>>
镇政府代理律师:请求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昨日,天府早报记者致电通济镇政府代理律师强小祝。强小祝向记者表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针对乌木出土位置的现场勘查取证均是合法公正的,成都中院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也是正确的。”
针对此次开庭,强小祝称(被告方面)并未准备新的证据,“请求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事件回放>>>
7根乌木挖了数天
2012年春节期间,吴高亮在通济镇麻柳河17组河段发现一根露出河滩约10多厘米的木桩,遂雇佣挖掘机发掘,持续数小时,发掘未果。
2月9日23时许,通济镇派出所接到群众关于通济镇麻柳河有人采挖砂石的举报,民警到场发现,麻柳河通济镇17组河段的河道中间被挖出一个大水坑,水坑中直立一根木桩,没有发现采挖人员,现场附近有挖掘机。派出所遂通知通济镇政府,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控制现场。
2月12日至23日,通济镇政府在水坑中直立木桩的周围发掘出地下埋藏木材6件(树干2根、树桩1个、树节3节),另在距水坑中直立的木桩约200米处的上游河道内发掘出地下埋藏木材(树桩)1件。 天府早报记者钟帆
(原标题:彭州乌木案今日二审 乌木出土位置在承包地还是河道 原告称找到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