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改造修复背后的利与忧
近来,我国一些地区的古城改造修复和开发利用成为舆论热点。记者在多个历史文化名城采访了解到,30多年来,我国古城保护建章立制成效明显,有的成功选入世界文化遗产,带动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然而,随着古城开发改造热情不断高涨,同时也暴露出掠夺式开发、重利用轻保护、规划编制滞后等一系列问题。
古城保护建章立制成效明显
自1982年国务院公布首批历史文化名城至今,我国在古城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古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首先,建立了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主体的保护体制。30多年来,我国共确定并公布了119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57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此外,建立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制度,迄今共评选181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169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各省也先后公布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25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确定,为全面实施古城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基础。
其次,古城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据住建部、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构成了我国古城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各地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古城保护法规。
第三,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编制了古城保护规划。一些地方编制的古城保护规划均已纳入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河南省开封市住建局副局长孔祥成说,开封市先后出台了《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宋都古城风貌保护与重现工程规划》。按照规划,开封市将逐步搬迁古城内现有工业企业及行政办公单位,适当减少人口容量,并对古城内的新建建筑在高度、体量、建筑风格、色彩等方面都进行分区域控制,尽力保护历史自然风貌。
“盲目跟风、一哄而上”的争议不断增多
采访中,几乎每个城市的领导干部都详述古城开发利用的必要性、重要性。他们认为,适度开发利用古城,能够改善古城内棚户区居民民生,有利于发展服务业,有助城市转型,更好地保护历史遗存。
当前,古城改造修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在原有古城基础上进行的整体改造或重建模式,这种多适用于面积不大的古城,如山东台儿庄、山西大同等;二是在原有古城基础上进行的局部改造或修复模式。这种模式多为古城遗存面积较大的城市采用,如开封、南京等古都。
随着各地对古城开发利用热情的逐步高涨,社会各界对古城改造“盲目跟风、一哄而上”的争议也不断增多。记者实地走访晋鲁豫三省发现,这些地区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修复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实施情况可分为三类:
一是修复改造已取得明显成效,如山西平遥古城。这些古城严格按照规划内容进行保护性开发,在古城保护、旅游开发、新城建设等方面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以文化为核心功能,以旅游为主导产业,以当地居民为主要社会支撑,通过多年改造,已经将古城改造为集文化、旅游和居住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功能区,逐渐步入良性发展阶段。
二是修复改造规划正在推进过程中,如大同、开封等。这些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多层建筑基本为人居环境极差的危房,无论搞不搞古城保护都在拆迁改造范围,区别只在于拆除的城市空间干什么,是用于古城保护,还是用于商业开发。
三是因财力匮乏等因素,虽已制定规划,但尚未投入实施,如河南商丘古城。
将“保护”与“开发”捆绑的模式不可持续
记者采访发现,将“保护”与“开发”捆绑“外包”,进行掠夺式开发问题严重。一些地区把发展旅游作为出发点,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完全交由旅游公司进行开发。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认为,这种做法不仅有悖于法律法规,而且常常对遗产造成重大破坏。
同时,部分地方决策者认识偏差,重利用轻保护问题突出。一些地方由于巨额投入,就想方设法用高门票收回投资,对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例如,云南大理古城为影视拍摄需要,在古城东北角建立了一个“大理之眼”建筑,严重破坏了古城的整体风貌。
此外,一些地区还存在古城保护规划编制滞后问题,有的则有编制不执行。全国至今仍有27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没有编制保护规划。有些地方虽然编制了高水平的规划,在古城改造修复过程中却不按照规划实施。比如,宁波郁家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编制出现原则性错误,不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保护街区,而是将上海新天地模式用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造成巨大破坏。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和基层干部认为,古城改造修复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说明保护与传承我国丰富的古城文化遗产任重道远。建议有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在宏观布局上进行适度调控,加强引导,避免由于盲目跟风、动机不纯、缺乏专业性的不当改造修复和开发利用,对原本就十分脆弱的古城保护、遗存传承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记者李亚楠、叶健、邓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