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近日,财政部公布《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按规定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按一定标准实行经费运转补助。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运转经费补助、陈列布展补助、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补助、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奖励和对免费开放工作优秀省份的奖励。专项资金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支出,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暂行办法》规定,2008年以前立项建设、2010年及以后年度建成并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新增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运转经费补助按照每年省级馆500万元/个、地市级馆150万元/个、县区级馆50万元/个的标准安排。2008年以后立项建设或者改扩建的博物馆、纪念馆,中央财政不新增安排运转经费补助。
按照《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李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