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丽辉)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近日发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作出进一步明确。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的大遗址保护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以及可移动文物保护等。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文物技术保护支出,文物陈列布展支出,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等。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