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利 通讯员 唐金法 徐峰)为发祖宗财,五名男子结伙盗掘古墓葬。昨天(7月16日),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鲁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至十年。
为发祖宗财,2012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鲁某经数次踩点,伙同熊某、万某、李某、尔某,每次由不同的人员组合,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多次窜至早已踩好点的青阳县庙前镇十字村金家山、九华乡柯村青合组盗掘古墓葬。经鉴定,金家山处墓葬为汉代古墓葬,九华乡青合组处墓葬为清代古墓葬,盗掘出土的连弧纹铭文镜、青釉弦纹双系罐、青釉双系弦纹壶、布纹陶罐为三级文物,其他盗掘文物属一般文物。
2013年7月16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掘古墓葬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尔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熊某、万某、李某、尔某违反文物管理法规,盗掘比较重要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