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畅 孟华 周而捷
历史建筑“变脸”私人会所,名人故居遭到“维修性拆除”,千年古村在城镇化的浪潮中命运堪忧……在公众一浪高过一浪的“加强文物执法力度”的呼声中,中国近期启动文物法新一次修订工作。
日前,由国家文物局倡导、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共同举办的“建筑遗产再利用研讨会”在天津举行。此间专家认为,恰逢文物法修订,国家文物局首次将文物的“利用”作为专题在这样一个范围公开探讨,意在透露历史建筑保护理念的某些“微变”。
“老房子不能没有人气炊烟,文物的保护与利用相辅相成。”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在论坛期间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
老房子只有用才能长期保护
“保护与利用本身不是对立的,应该相辅相成、密切关联。”励小捷说,老百姓的房子不能没有人气烟火。传统村落、古街区的开发利用,不能把原有居民都搬迁出去,既要保护传统民居也要保护文化生态。文物合理的利用,有利于保护;或者说只有用,才能长期保护,这也是国际潮流和理念。
在文物法诞生的第五个年头,中国成为《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并开始申报世界遗产。迄今为止,中国已成为拥有世界遗产第二多的国家。随着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更新,越来越多“活着”和“仍在使用中的”历史建筑,成为世界遗产组织眷顾的对象。
历史建筑变会所 “这不是利用,是破坏。”
针对目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历史建筑变会所、名人故居“被开发”等现象,励小捷说:“这不是利用,是破坏。”
励小捷坦陈,目前中国一些地方在处理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辩证关系时存在偏差。这其中就包括在文物开发利用中着重经济效益、忽视教育功能。
励小捷说,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是建筑遗产再利用的根本原则。“能搞公益性展示利用的,不要搞商业;如果需要产业开发的,优先考虑文化旅游和文化创意产业。利用的时候,要注意在内容和形式上彰显建筑文化遗产的内涵,突出当时代和地域的文化元素。无论何种形式的利用,都不能违背公民教育的准则和社会道德的底线。”
中国之大,建筑遗产年代、功能、保存状况千差万别。因此,励小捷指出,历史遗产的再利用切忌“一刀齐”。“制定这方面的政策需要一个过程,鼓励创新、允许试验,从政府、专家到社团组织和媒体,都应该报以客观和宽容的态度。”
社会资金投入文保领域政策待完善
在中国,文物保护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体制,文物经费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励小捷坦言,在文物保护经费的分配上,“保护”与“利用”差别悬殊。据了解,2010年至2012年,中央财政拨款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中,用于展示利用的项目只占经费项目的1%。“我们主要是在维修,这个任务确实很重,也一定要做好。七批国保单位加在一起是4295处。所以每年需要维修的很多。”励小捷说。
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将上一次文物普查的40余万处的数据改写为76万余处,地方财政的压力“一夜翻番”。
励小捷表示,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列中,是必然的选择,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但我们的相关的政策环境有待完善。“福建土楼面积很大,产权属于老百姓,但当地百姓住着不舒服,渐渐人去楼空。因此当地政府鼓励企业认养,让他们想办法用起来,更重要的把保护与维修的任务承担起来,这是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的试验。”他说。
而正是类似的“试验”,将有助于探索出中国特色的历史建筑利用分类机制、保护补偿机制与社会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