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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幸鑫指艺术家霍夫曼的大黄鸭涉嫌侵权

作者:佚名      收藏聚焦编辑:admin     
霍夫曼最近又推出艺术衍生品——“限量版Rubber Duck” 霍夫曼最近又推出艺术衍生品——“限量版Rubber Duck”

      新浪收藏讯 今年上半年,最火的一件艺术品就要属霍夫曼的大黄鸭了,自从它在香港的维多利亚港亮相之后,无数的中国的老百姓就对这只鸭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抛开欣赏艺术品的角度,这么可爱、纯洁的一只黄色鸭仔漂浮在蓝色的水面上,确实是一幅人见人爱的景象。

      于是呼,国内的各种山寨版大黄鸭也纷纷亮相了,其势头简直如雨后春笋,大黄鸭之父对此很生气,称要对各种山寨大黄鸭诉诸法律。但此举让经历过现代艺术和波普艺术洗礼的艺术圈内颇为不认同。因为:霍夫曼的这只黄鸭不也是山寨来的吗?要这样说,最初做出浴缸里的鸭仔玩具的人才是唯一拥有原创权的那个人。

      霍夫曼的“大黄鸭”灵感来自中国制造的橡皮鸭玩具?

      针对霍夫曼这只最近越来越受争议的“大黄鸭”,艺术家幸鑫最近开始发力,他质疑:荷兰艺术家霍夫曼是否在以艺术的名义骗人?

      这只黄色鸭仔的故事是这样的:霍夫曼曾经说起过自己做大黄鸭作品的灵感,他说,自己的设计灵感来自家喻户晓的浴缸鸭。而事实上,这款浴缸鸭最初就是中国的原创。霍夫曼在接受《都市快报》采访时也曾经说到这一点,他说:“这是中国制造的,然后以商品的方式去往欧洲,进入我们的生活,算上来回运输的时间,它应该已经15岁了,这本身就是一个有趣的故事。” 对此,幸鑫质疑:大黄鸭之父的陈述是否可以被理解为他承认《大黄鸭》(也就是《Rubber Duck》)的形象来自某个中国制造的“原版玩具橡皮鸭”?

      而霍夫曼所做的事情就是,把浴缸鸭放大,并且放在城市中的广阔水域里。那现在的问题就是:这种扩大尺寸的复制,是否对原作者构成侵权?艺术评论人鲍栋认为,霍夫曼创作《大黄鸭》的艺术手段不新,但他在扩大原物的过程中融入了自己的想法,“想法很重要,这是艺术创作的重要环节。”

      微博认证说明为“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会长”的博主“哈哥冯家敏”对此事则如此评论:“幸鑫的逻辑关系的基础是荷兰大黄鸭山寨合法,其实,大黄鸭确实涉嫌侵权,难以取证而已。把现成品直接拿来创作艺术品,肯定有侵权之虞。无专利的有机可乘,有专利的产品则万万不可。”

      由此可见,艺术品借用现成品的创作方式是否侵权目前尚无法律定论,现在很多类似创作都是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那些没有专利权的产品往往被钻空子,而有专利权的,要真的和艺术家较真的话,艺术家就有侵权之虞。

      霍夫曼又推出艺术衍生品——“限量版Rubber Duck”

      但“黄鸭侵权”一事的复杂性还远远超出这一层面,艺术家幸鑫发现,霍夫曼最近又推出艺术衍生品——“限量版Rubber Duck”,并在底部署上了霍夫曼的名字和“原版玩具橡皮鸭”厂商的署名。这意味着,“现在市面上出现了两个长相一样但名称完全不同的‘玩具橡皮鸭’商品。”辛鑫质疑,“这两个东西的知识产权归属是否相同?玩具橡皮鸭的原创者是否与霍夫曼共同拥有‘限量版Rubber Duck’的知识产权?”

      幸鑫认为,同一个橡皮鸭形象,两个不同的知识产权拥有者?这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那全世界的“山寨”行为是否都能获得类似的合法外衣?如果这不合法?——那宣称拥有正版版权的某荷兰艺术家是在以艺术的名义骗人?

      幸鑫在博客里发表文字:“‘现成品’被艺术家签名成为‘艺术品’再被衍生开发成为‘现成品’——《Rubber Duck》的版权属于谁?”

      幸鑫用最著名的现成品成为艺术品的杜尚作品《泉》举例,一个某厂商的商品“小便池”,成为杜尚的艺术品《泉》,那么,这件艺术作品《泉》的版权归艺术家所有!以此类推,霍夫曼的大黄鸭的艺术版权归霍夫曼所有,但仅此而已!却决不能利用其具备独立知识产权的现成物品的形象自主开发同类或是新的商品。

    (以杜尚作品《泉》推论得来的《Rubber Duck》(大黄鸭)创作逻辑)(以杜尚作品《泉》推论得来的《Rubber Duck》(大黄鸭)创作逻辑)

      对《大黄鸭》的三个质疑

      针对这样的情形,幸鑫抛出对《RubberDuck》(《橡皮鸭》或称《大黄鸭》)的质疑:

      1. 如果《Rubber Duck》的创作者,在没有得到“原版玩具橡皮鸭”版权方的授权前提下,利用《Rubber Duck》的形象开发衍生品,这是否构成侵权(或称山寨)

      2. 如果《Rubber Duck》的创作者,利用《Rubber Duck》的形象开发衍生品,“原版玩具橡皮鸭”版权方是否有资格授权或阻止其开发衍生品?

      3. 如果《Rubber Duck》的创作者,利用《Rubber Duck》的形象开发衍生品,而“原版玩具橡皮鸭”版权方不予以阻止、追究,那此行为是否就合法了?如果不合法,除去原版权方,其他机构或个人是否有权干涉和追究?

      看到这里,我们知道幸鑫对此事有着较真的态度和试图严谨剖析此事的立场。但这样的较真是有趣也是有意义的,对中国的创意产业也算是一次“头脑风暴”。

      大黄鸭确实反映了商业社会的复杂现实,它承载的东西已经远远超出了霍夫曼最初对这件作品的定位。2007年,霍夫曼的“大黄鸭”诞生后,已经游历了荷兰、美国、巴西、日本、澳洲等10个国家的13个城市,当它在2013年游到香港后,碰上了中国这个火热的经济体,或许就是这样,到处寻找机会的商业潜流瞄上了这只无辜的“鸭仔”,于是,和鸭仔的有关人们就此也就很难淡定起来了。(生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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