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陈靖忠)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厦门湖里山炮台管理处(以下简称湖里山炮台)申请撤销(201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43号仲裁裁决一案。该案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细致的审理研究,决定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上述裁决并得到同意,成为国内极少数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撤销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例。
湖里山炮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系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4年,胡里山炮台与外商亿兆宝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成立厦门荣光文物宝藏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公司),经营文物、宝石的展览。该展览于1997年获得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批准试展五年,此后于2002年获批延展五年。2007年,荣光公司再次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继续延展,但国家文物局对此未予批准,不同意该展览再次延长展期。厦门海关发函明确要求荣光公司立即停止展览,将所有展品打包存入海关监管仓库,并尽快办理展品的复出境手续。后湖里山炮台停止了荣光公司的展览,外商亿兆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湖里山炮台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计六百余万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43号仲裁裁决,以湖里山炮台单方终止履行合同为由裁决部分支持了亿兆公司的仲裁请求。2011年12月,湖里山炮台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申请人胡里山炮台主张:停止荣光公司经营展览是依法而为,避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继续展览的情形。而仲裁裁决却认为胡里山炮台违约进而裁决胡里山炮台赔偿亿兆公司的损失。执行此裁决即意味着胡里山炮台在国家不予批准的前提下必须违法进行展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另经过专家鉴定,亿兆公司提供的展品并非珍贵文物,而是粗制滥造的仿冒品,仲裁裁决实质上是在帮助该公司欺骗广大中外游客,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亿兆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湖里山炮台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并不符合法定涉外仲裁裁决应与撤销的情形。胡里山炮台的申请理由均属于实体问题,胡里山炮台在1997年展览开办之初就已审查并确认无误,此后从未提出过展品的真伪问题。在文物展品交付后,一直由胡里山炮台负责保管展出,其在交付15年后提出文物虚假的问题,只能说明其利用保管文物之便进行偷梁换柱,其以文物真伪问题主张撤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北京市一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根据厦门海关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关于厦门荣光文物宝藏展览有限公司办理延展手续的复函》以及国家文物局于6月1日作出的《关于不同意“厦门荣光文物宝藏展览”延长展期的批复》,荣光公司不得再次延展该案所涉文物宝藏。因此,继续履行该合作合同出现了法律上的障碍。但该案仲裁裁决却以胡里山炮台未继续组织剩余展品的展出工作、未恢复合作合同的履行构成违约为由,裁决赔偿亿兆公司的损失。该裁决实际上是要求胡里山炮台违法进行展览活动,从而导致裁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北京市一中院对胡里山炮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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