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近日颁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领域。如何及时有效开展重点文物保护抢救工程,让“国宝”得到安全保护和永续传承?有关负责人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所有全国重点文保单位都可申请补助
财政部教科文司负责人介绍,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近年来,中央财政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大幅增加,从2009年的11亿元到2013年预算安排70亿元,4年增加投入近6倍,一大批珍贵文物得到保护。
办法将资金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基本涵盖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调查、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特别强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办法规定,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不撒“胡椒面”,不搞“碎片化”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表示,文物具有唯一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文物保护措施和技术方案的独特性和差异性。比如,文物资源类型丰富,分布极不均衡,文物规模、体量和类型千差万别,既有绵延万里的长城,也有玲珑秀美的苏州园林。而且,文物维修所使用的工艺和材质不同,导致保护工程的成本和预算存在巨大差异,皇家宫殿和普通民居的维修成本无法用同一标准测算。
近年来,国家财政、文物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经过实践探索,形成了中央文物保护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机制,既可针对文物保护项目实际需求妥善解决文物保护轻重缓急的排序问题,又可及时有效地开展重点文物保护抢救工程,使一大批珍贵文物得以安全保护。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体现了文物保护工作的特点,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筹安排。
“我们正在配合财政部制定关于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办法,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有限的资金花在刀刃上。”顾玉才表示,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地方文物事业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支持重点和投资方向,不撒“胡椒面”,不搞“碎片化”。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还将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对文物保护项目预算控制数进行严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