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 朱小勇
本版统筹 信息时报记者 张玉琴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卫静雯 张玉琴 实习生 曾珊萍
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徐敏
属于私人产业的历史建筑装修被叫停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近日,记者走访发现,在外人看来自家房子被评为文物是让人羡慕的事情,然而对于业主来说却很纠结、很苦恼,因此有一些业主不愿意接受文物保护单位给他们的房子挂文物保护的牌子。越秀区文广新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为征得私有业主同意挂文物保护的牌子有时候还得上门送点小礼品,说说好话。
新现象
为挂文物保护牌
要给业主送礼说好话
近日,越秀区启明四马路11号一栋高三层的民国别墅因擅自施工被越秀区文广新局叫停。据了解,启明小区内的旧式别墅群在2005年被列入市级登记文物保护建筑——龟岗民国建筑群。走在启明路、均益路这些街巷里,看着一排排带着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独特的仿西洋式建筑风格的老式红砖洋楼。“能住在这样的房子里该多好啊。”一位路过的市民邵姨说,住在别墅里本身就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更何况是这种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房子。
然而正是这种让外人看起来非常羡慕的事情,业主却有苦说不出。昨日,记者来到启明四马路11号,看见该房子门窗紧闭,整修时产生的碎砖也已清理干净。启明社区的居委会主任告诉记者,“业主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对房屋进行施工。”而业主则懒得对此事进行回应。
越秀区文广新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这种情况,已经让一些私人业主对挂文物保护的牌子产生抵触情绪。“以前挂个牌子挂也就挂了,但是现在业主的权益观念增强,他要是不同意挂,我们也不能硬挂,所以工作人员还得上门送点小礼品,跟业主说好话,得到业主的同意才挂。”
据了解,挂牌难的情况各种各样,主要有3种:第一种是业主认为没有征求他的意见,他是物业的拥有者,他有权不让挂;第二种情况是某些建筑由于是由几个业主组成,当时维修房子的时候,还没有被评为文物,等几个业主都筹好钱准备修房子了,房子被评上文物了,这意味着他们的维修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而且还有很多规定,因此几位业主都有意见;第三种情况是建筑被单位占用,有买家出钱帮业主打官司,官司胜诉,房子归还私人所有,但却被评为文物,本来这买家买下来是想改作其他用途,但变成文物后房子不能大动,因此买家与业主之间产生了经济纠纷,所以业主对挂牌子的事情很抵触。
业主烦恼
房子不能随便动
20多年没换装修
越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杨卫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居民需要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要找有文物施工资质的公司进行,并把整修方案、原本的房屋结构图纸等相关材料上交给相关部门审批,不得擅自进行装修。
住在越秀区启明二马路的张伯说,在20多年前买下目前的小别墅的一楼,当时简单装修后入住居住至今。他告诉记者,“这里属于文物保护建筑,所以这些年我们都没有对房子进行大工程的装修,房子现在的结构仍与当年买回来的一样,四房两厅。”
“我买了房子后也没有对房子进行装修。”去年,周先生花了几百万买下东山口一栋别墅的二楼,买了之后发现是受保护的,不能随便对其进行更改,而且这种老房子不宜大动土,不能破坏其原本的架构。由于房子出售时带有简单装修,所以周先生嫌麻烦就没有对这房子进行再装修了。
自家阳台晾内衣
却被要求藏起来
除装修改造等受到限制之外,对于业主来说,还有很多烦恼的地方。位于越秀区庙前西街36号的两层高的小别墅是毛泽东旧居遗址。据介绍,毛泽东曾在1925年10月至1926年10月居住在此。记者走访发现,该栋楼房是一栋二层小别墅,属私人物业,2010年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该别墅门口挂上了写有“毛泽东旧居遗址”等文字的牌匾。
“经常会有一些游客来说想要参观一下这地方。”租用该别墅二楼作工作室的刘先生表示,自己数月前才租下该房子,一直有很多人来说要参观房子。记者走访时,一楼的一位阿姨说业主去美国了。越秀区文广新局的有关负责人就告诉记者,自从挂牌之后,业主曾向他们反映烦不胜烦,“本来挂在阳台的内衣晾得好好的,一些来参观拍照的人说会传到网上,有内裤、文胸等晾在这里不好看,要求能不能收起来,所以经常要把衣服收起,搞得整日不得安宁,烦得很。”
焦点
挂牌要经过业主同意吗?
区文广新局:《文物法》里没规定
据了解,目前的文物普查一般除历史资料外,还有通过群众的反映或是建议,再经过专家现场考察、研讨,并经审核、上报等程序,最后公布哪些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但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环节可能没有注意到,就是涉及到一些私人物业的,在立法时没有考虑到人家愿不愿意变为文物。”越秀区文广新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文物普查中存在的一个不完善的地方,也给文物普查工作造成些许被动局面。比如,去到现场要挂牌的时候,业主会说:“你都没有征求我的意见,凭什么就把它列为文物,还要挂牌?”该负责人表示,《文物法》里也没有规定得那么细,没有考虑到文物业主本身同不同意,这是法律上的一个漏洞,也是欠考虑的一个地方。
律师:《物权法》里有规定
把私人物业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时是否需要经过业主的同意,业主又是否有权拒绝挂文物保护的牌子?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晓军。他说,新的《文物法》刚刚修订好,从国家整体的情况来说,是越来越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当文物部门对私有文物进行关注和考察,这时身为公民应该尽可能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毕竟历史文物是有公共的社会价值,在适当的情况下,个人利益可以让渡。而且当私有建筑被评为文物后,其价值也会增加,对业主本身也有好处,如居住的环境会变得更加好,工商城管的管理力度会更加大,安全性更加好等。但根据现有的《物权法》,如果业主并不同意自己的财物被评为文物时,文物部门是不可以强行将其登录在册,并对其“挂牌”,需要先征得产权人同意之后再进行。此外,欧阳晓军还建议有关部门,如果对于价值较大的文物可以选择征收的方式进行保护。
相关管理办法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二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不得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不可移动文物的完整;
(三)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不得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