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全文公布《黄帝陵保护条例(草案)》(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条例》的修改意见,标志着自2010年2月1日生效的《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将被《条例》所取代,以提升黄帝陵保护管理的法规要求。
《条例》指出,黄帝陵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黄帝陵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黄帝陵的保护工作,并将黄帝陵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陕西省政府应当建立黄帝陵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确定黄帝陵保护机构,明确机构职责,落实保护责任。
《条例》规定,黄帝陵保护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有关文献资料、书法作品等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桥山古柏林属于重点保护文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损毁;现有各类碑(碣)是珍贵的历史遗存,应当实施保护管理,古碑(碣)不得随意拓片、修饰和迁移。对黄帝陵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修缮工作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9月17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为此组织省政府办公厅祭陵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城乡住房建设厅、省文物局等单位专门召开了起草《黄帝陵保护条例(草案)》座谈会,省祭陵办主任苏宇就黄帝陵的保护、管理等情况作了介绍。苏宇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黄帝陵文化资源,维护其唯一性和祭祀活动的至上性,加大保护和建设黄帝陵的力度,将保护管理立法提升为法规很有必要。会议决定,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祭陵办配合,组织文物、旅游、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以《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为基础,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9月底前完成《条例》的起草和起草说明工作。 (屹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