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志杰 实习生 刘茜)长安区一男子先后3次伙同他人盗卖唐朝时期的墓志铭,10月11日上午,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倒卖文物案,被告李某某因倒卖国家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李某某当庭表示要上诉。
先后3次盗卖唐朝墓志铭
李某某现年32岁,长安区大兆街办二府井村人,初中文化程度。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4月,李某某伙同常某等人在大兆街办东兆村附近荒地,盗得“唐夫人曹令姝墓志铭”一合2件,后李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已判刑),卢某又加价卖给刘某(已判刑)。不久,李某某又伙同他人在郭杜街办大居安村附近工地,盗得“唐兰陵萧氏亡女墓志铭”一合2件,并以3500元转卖给他人。2011年4月份,李某某伙同常某等4人,在长安区郭杜街办南张村附近,盗得“唐故景城令张素墓志铭”一合2件,后转卖给刘某。2012年,案发后,其他涉案人员先后被抓获归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3年6月25日晚,接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倒卖的文物也先后被追回,后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唐夫人曹令姝墓志铭”属国家3级文物、“唐故景城令张素墓志铭”属国家2级文物、“唐兰陵萧氏亡女墓志铭”属一般文物。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上诉
昨日上午10时许,长安区人民法院在西北政法大学南校区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李某某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三宗盗卖文物案,以及所获赃款的数额,提出异议。李某某承认自己先后3次盗卖文物,但是称“唐故景城令张素墓志铭”并非他与同伙所盗卖;另外,他总共获利2800多元,没有起诉书中指控的那么多。针对检察机关当庭出具的证据,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仅是同案其他涉案人员的口供,而没有李某某的指认照片、指认笔录,作为证据显得不足。另外,辩护律师还从李某某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等方面,为李某某做了罪轻辩护。
上午11时40分许,审判长宣布短暂休庭,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宣判。法院认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盗卖国家文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倒卖文物罪,在盗卖文物过程中系主犯,对于李某某本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又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李某某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