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星
12月11日,上海雾霾初散,索赔2.89亿元的刘光嘉、朱周荣诉闵行区政府行政赔偿案在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
由于案件涉及数额巨大、开发商的官商背景,以及开庭第一天网上流出的一段疑似政府官员在拆迁现场抢劫分赃的视频,该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2012年4月27日,闵行区人民政府对刘光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承包鱼塘上的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强制搬迁。然而刘家表示,这次搬迁是一次违法强拆,并造成了大量的私人财物灭失。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不断强调,这次强拆最后成了一次对合法财产的“洗劫”,而被告方则表示,整个拆迁过程合理合法,流出的视频被人断章取义。
为期三天的庭审于12月13日结束,对于整个执法的过程、依据、财产的处理,以及最终的赔偿,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共有19项诉请,除去共计2.89亿元的赔偿外,还有15项包括黄金、首饰、字画、骨灰在内的无法估价的物品返还诉请。刘光嘉之子刘文浩在庭审最后一天表示,要求返还而无法返还的财物,他们要求闵行区政府赔偿一元钱,并作出书面道歉。
闵行区政府的代理律师张鹏峰表示,无违法则无赔偿,无保管则无返还,政府的拆迁没有违法之处,保管则不是政府的义务,因而不存在返还一说。但他个人认为,“如有遗失,保管单位应该照价赔偿。”
是分赃还是公证保全?
最初引起舆论关注的,是一小段经过剪辑的“疑似官员现场分赃视频”。
据了解,这段视频来自闵行区公证处提供的《1087公证书》,原视频时长约11分44秒,是闵行区公证处对原告宅基地上407.91平方米房屋内情况的公证。
公证文书显示,公证处是在强拆发生后的5月7日制作光盘并出具的《1087公证书》。公证处的视频属性显示,该视频生成于5月22日,视频的编号为“2012522-144142_3”(以下简称“522视频”),但光盘中并没有后缀为1和2的视频。此外,这段视频的场景有多次切换。
刘家据此认为,公证文书存在三次剪辑修改。庭审当天,参与公证的闵行区公证处公证员吴刚表示,公证书确系5月7日出具,但具体的技术问题他并不了解,无法作答。
刘文浩表示,在获得这段视频后,起初并没有人发现声音。但由于发现视频被改动,他便找来专业人士对视频进行分析,在戴上耳机检视视频时,专业人士发现了这些疑似分赃的声音。
为了更专业,刘文浩找到了母语为上海方言且从事语言工作,以及编写上海县县志(闵行区前身为上海县)的人对声音的内容进行了反复核实。
在法庭上,被告闵行区政府没有对视频的声音进行质证。
在522视频中,摄像机基本都是对刘家房间现状进行拍摄,并没有出现公证员对现场清点造册的画面,也听不到明确的公证字样,视频中偶尔可以听到移动重物的声音。
视频中,能够多次听到有人向公证员强调,“不要把我拍进去”,工作人员在上楼公证前问,“不知道你们是否清理光了?不然待会我们跑上去就麻烦了!”
视频在3分钟左右的时候,可以看到有工作人员询问,“里面藏的什么东西?……好一点的镯头(手镯)有吗?要老价钿(昂贵)镯头”。
10分33秒开始的画外音显示,有公证员询问:“钞票给他的时候,他没说什么吧?”对方回答:“我不清楚,钞票是被派出所拿走的,我们不过是经经手而已,一个小的保险箱……”
9分多的时候,从视频中可以听到,有人向负责人请示,“这里有玉器之类的东西,可以拿吗?”该负责人回答,“算你们的了”。
10分58秒,能听到有人在视频中表示,“这些东西我都要!”“你派个镇上的人,好好地给我打包,不要让它……”。此人后被闵行区政府的代理律师张鹏峰确认为闵行区公证处副主任朱明达。
此外,虽然画面没有显示,但不时可以听到房间内有搬运重物的声响。基于这些内容,刘家认为,4月27日当天发生的,实际上是一场公开的洗劫。在法庭上,原告方也多次使用了“洗劫”一词。
被告代理律师张鹏峰表示,这些内容实际上是割裂了具体的对话场景而误导了公众,被挑选出的对话实际上完全是正常的公证工作流程。
张鹏峰认为,提示公证人员不要把别人拍到,是因为公证本来就不应该拍摄到公证内容以外的内容。而上楼之前问“是否清理光了”,实际上是正当的程序,是清理人员先上去清理。至于打包,则更是非常正常的工作内容。钱给派出所,是因为贵重物品害怕遗失,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也很合情理。
张鹏峰并未向法庭提供录像涉及人员的笔录等证据。据中国青年报记者多方了解,通常公证视频的录制,本身就应该涉及整个公证过程,谁进行的清点,谁负责打开的箱子均应该记录在公证视频中。
此外,视频录音中涉及玉器,但这些玉器至今没有出现在任何公证文书中。
张鹏峰指出,这段视频是由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自己的律师团队看了几十次,都没有发现问题,结果却被原告断章取义发布给了媒体。张鹏峰在法庭上特别强调,执行现场有很多的执行人员以及非执行人员,不可能有光天化日之下的抢劫,“请不要侮辱我们的智商”。
公证引发争议
2012年4月27日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现在已经很难还原,但可以确定的是,相较于博物馆内数量巨大的财物,强拆当天的公证存在相当的不足,这也是本案引发如此巨大索赔额度的关键。
参与了4月27日拆迁的公证员表示,他们到达现场时,被执行人已经被“强制带离”,因而他们无法通知被执行人。
整个拆迁过程到底有多少台摄像机,公证是从何时开始的,至今仍然存疑。“4·27”拆迁现场总指挥阳勇建(时任闵行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建交委副主任)及现场公证员的笔录都显示,他们是当天8点35分到达现场并开始进行公证的。但公证处提供的《1233公证书》中,编号为001的现场监督照片的属性显示,该照片的拍摄时间为早上6点40分。
而6点40分,实际上正是强拆人员到达现场,并对刘光嘉夫妇实施“稳控”的时间。
按照通常的习惯,一次强拆应该只有一本公证书,但是刘家的这次强拆却有两本不同编号的公证文书——分别是《1087公证书》和《1233公证书》,前者对应刘家宅基地和鱼塘上工具屋范围进行公证,后者则是主要针对宅基地407.91平方米合法建筑物范围内的公证。
刘光嘉的代理律师胡炯明表示,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拆迁档案中并无《1233公证书》,他们是得到法院的许可去拿公证书时,公证处问他们要哪一本,他们才拿到的《1233公证书》。
另外,按照阳勇建和现场公证员的说法,当天闵行区公证处共分4组,用4台摄像机对不同区域进行了拍摄,其中只有一台摄像机是负责拍摄室外的情况。但《1233公证书》提供了37段室外公证视频,其中有若干段的拍摄时间相冲突,不可能由一台摄像机拍摄完成。
《1233公证书》的视频中,还有一台摄像机拍到了另外有人拿着一台DV机在进行摄录。阳勇建表示,当时确实有工作人员在记录,然而,因为公证处的记录“非常详细”,所以这份记录并没有保存,因而无法提供。
但这次公证处的记录恐怕很难算得上详细。刘家称承包的鱼塘中养有5000条日本锦鲤和数百只甲鱼,但这些东西均无人登记也无人返还。对于这些疑问,庭审当天拆迁现场总指挥阳勇建表示,这都是公证的问题,与自己无关。
夏怡是当天负责庭院公证的公证员,她只是确认自己没有登记日本锦鲤,以及日本锦鲤目测达不到数千条,但未解释自己为何没有对日本锦鲤进行公证保全。张鹏峰律师表示,这也许是因为她的任务是公证庭院内的杂物,而鱼可能不算杂物。
此外,《1233公证书》中财产登记的石头部分,只简单地写明不同地区有石头多少块。但具体何种石头,大小品类均无记载。
这次公证的记录手法也很特殊。闵行区公证处公证员吴刚表示,他们的公证实际上是“三位一体”,即拍照、视频和登记造册三项公证工作中,只要有一项涉及某件物品,该物品就算完成了公证,而并不需要对每件物品进行一一分类登记造册。
吴刚同时强调,假如视频拍到了某物,后面又对该物品进行了造册清点,那么也不冲突。
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此前据称达成的搬迁补偿价格高达7800万元
除去赔偿,庭审还对整个拆迁的合法性进行了辩论。
4月27日强拆是否合法最主要的争议,来自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闵行区房管局”)2009年9月30日出具的28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287号裁决书”)中的“原址”两个字。
这份拆迁执法主要依据的裁决书共有六项裁决内容,其中关系到被申请人刘光嘉夫妇的是第六项,即“被申请人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原址”。
这次拆迁涉及的土地共有两块,一是原告刘光嘉夫妇582平方米的宅基地,二是刘光嘉夫妇在此前承包鱼塘上所建的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而宅基地合法有证的面积为407.91平方米,另有388平方米的宅院。这两块土地共用一个门牌号,即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安乐村潘家34号。
“原址”究竟是指582平方米的宅基地,还是整个潘家34号?这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
2011年12月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接到闵行区房管局的执行申请后,作出了31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执行287号裁决书的第六项,该裁决书并未对第六项的具体内容做阐释。
但在之后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公告中,第六项裁决主文都被解释为“搬离潘家34号”。
闵行区政府代理律师张鹏峰表示,法院的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公告都明确写明了对方应该搬离潘家34号。此外,在287号裁决书中,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的“无证房补偿费”和“附属物补偿款”实际上就证明已经对刘家鱼塘范围上的建筑物进行了补偿,“虽然价格比较低,物证房屋40块钱一平米,但拆迁确实是合理的。”
原告代理律师胡炯明表示,法院执行庭作出通知的依据应该是裁定书,而不能做扩大性解释,“区政府机关大院里有一栋违法建筑,能把整个区政府拆了吗?”
此前,刘家一直不愿意搬离的原因即鱼塘上私人博物馆的搬迁价格无法达成一致。287号裁决书中也提到,双方无法对刘家的花卉奇石补偿价格达成一致,因而特别在裁决内容的第五项提到了花卉奇石,即“被申请人宅基地范围内的花卉奇石等搬迁补偿费用由专业估价单位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补偿”。
287号裁决书总计六项裁决内容,均未明确提到宅基地范围外的花卉奇石做何处理。胡炯明表示,“原址”显然就是指刘家的宅基地范围。
闵行区政府的不予赔偿决定书中也提到,执法当天,是由于“强制执行时宅院的现状是:四周以围墙围成一个连成一体的整体宅院,宅院内有房屋,屋中、屋前、屋后分布有赔偿申请人的奇石、花木等所谓藏品”,才将被告的博物馆也予以拆除。
不过在庭审时,“4·27”拆迁现场总指挥阳勇建对“宅基地”的概念提出了一个另类的解释,他表示,在实际拆迁中,宅基地有狭义和广义的概念,这次拆迁中的宅基地概念实际上是广义的宅基地概念,也包括当事人承包的土地。
4月27日拆迁当天,评估公司给整个现场的全损价格为545万元。而此前,啸宇房地产公司的一名代表与刘家签订的意向,仅搬迁补偿价格即达7800万元。这也成为刘家2.89亿元索赔中7800万元的来源。
虽然在庭上张鹏峰否认该代表与啸宇公司有关联,但根据政府拆迁前的风险评估报告,强拆前啸宇公司曾与刘家进行过协商,而当时唯一与刘家联系过的,就只有这名代表。
除去范围问题外,这次拆迁的拆迁许可证和分户单均存在疑点,但张鹏峰律师在庭上回避了这些内容,他表示,这次庭审主要针对的是拆迁组织人的强制行为是否具有依据,而作为闵行区政府并没有能力去审查拆迁的前置条件是否存在问题。
张鹏峰同时在庭上指出,刘光嘉为城市户口,如何获得宅基地存在疑问。
但据了解,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我国并未禁止城市居民获得宅基地,由于发展经济等原因,此前各地还有鼓励城市居民获得宅基地的一些规定。
原告称家中90%的东西都已经遗失
除7800万元的赔偿外,2.11亿元的藏品财物损失和15项无法估价的物品返还如何认定,成为这次法庭辩论的另一个焦点。
实际上,具体的赔偿数额曾经有过几次变动,最开始起诉闵行区法院时,起诉标的还是1.2亿元,因为当时刘家认为,家被拆了,但家里值钱的东西应该还在,只是没有返还而已。
张鹏峰在法庭上表示,保管公司曾多次催促当事人领走自己的财物。然而,有据可查的是,直到拆迁半年后的2012年10月19日,啸宇房地产公司才第一次发来通知,要求移交当事人的财物。
直到2013年4月,刘家才获得全部两本公证书的内容,但刘文浩称公证文书与自己记忆中的物品所差甚远,且有两个区域根本没有进行公证登记。2013年9月2日和3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曾去保管地就保管物品进行过两次清点,而两次清点的数额略有不同,但清点之后,刘家表示,自己家中90%的东西都已经遗失,并且很多登记在册的东西也都不见了。
这些遗失物品的举证成为一个难题。刘家主要通过两本公证书的财产登记表,以及公证照片和公证视频的截图进行核对。但这些有证据的只是一小部分,仍然有相当多的物品,刘家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强拆的当天存在,比如家中墙壁中的保险箱等。
此外,定价也成为极大难题——很多奇石仅仅被视频扫到,无详细的记录,而石头的价格往往又与外形品质关联性很大。刘文浩表示,对于很多实在无法估算价值的物品,他们要求闵行区政府进行返还而非赔偿。
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刘光嘉选择的办法,是在网上呼吁到博物馆参观的人提供照片、视频,同时自己将这些别人提供的照片中的物品进行详细的指认,表明是在哪个点的哪个位置。
庭审期间,法官让原告一一指出了有直接证据的物品是依据哪些证据得出,而被告则现场进行了质证。质证中,张鹏峰指认出其中的一些奇石被重复计算,而刘家则认为,这是因为这种石头本身很相似。
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部分,原告律师胡炯明认为,由于政府控制了当事人,而物品清单也因强拆遗失,当事人可以说已经穷尽了举证能力。他表示,本案应借鉴此前河南的一项强拆司法判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被告律师张鹏峰表示,河南的案例是《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订前的规定,而现在的《国家赔偿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且本案也并不适用该法条中的例外属性。
“假如你要是说你家有一个和氏璧,那政府是不是也要赔?”张鹏峰多次在庭上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长期从事拆迁研究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表示,虽然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但假如是由于政府的原因导致原告方不能举证,或者账册遗失,举证责任应该倒置。
此前王才亮在天津代理的一起强拆案,由于政府的强拆行为导致账册遗失,最终就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
王才亮表示,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假如当事人提出和氏璧的问题,那就应该由政府举证对方家中没有和氏璧,“政府可以说,和氏璧中国只有一个,而且已经失传,这就构成一种证明,并且老百姓说假话被揭穿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通常不会有人漫天要价”。
张鹏峰在庭上就赔偿也提出了其他质疑,包括按照视频显示的玉石和盆景密度,遗失的数量不可能达到当事人所宣称的规模。然而双方对于整个院落的面积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张鹏峰方面根据一张图片推测整个宅院面积应该是2300平方米,而刘文浩称,根据卫星地图的比例换算,宅院面积应该是4800平方米。
张鹏峰律师表示,即使真的存在遗失、损坏,按照拆迁的组织安排情况,物品是由拆迁方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因而赔偿应该去找啸宇公司。但胡炯明律师认为,整个拆迁是由闵行区政府组织,物品遗失损毁理应由政府负责。
庭审质证即将结束时,主审法官问刘文浩,假如要求归还的物品无法归还,他们要求多少赔偿?
这是一个他事先没有想到的问题。短暂的休庭商议后,刘文浩回到了法庭原告席,他把麦克风朝自己这边挪了挪,说:“无法返还的物品,原告要求由闵行区政府赔偿一元钱,并作出书面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