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闵行区政府索赔近3亿元,庭审首日最大争议—— “博物馆”是否属强迁范围?
广受关注的刘光嘉、朱荣周诉闵行区政府强迁违法及赔偿一案于昨天在长宁区法院开庭。原告称,他们在闵行颛桥安乐村潘家34号拥有582平方米的宅基地,并承包了相邻的数千平方米鱼塘,在鱼塘上建了一个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去年4月,被告联手上海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该“博物馆”暴力强迁。
原告于去年11月20日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市一中院于今年2月6日裁定本案移交长宁区法院审理。原告言称的“奇石盆景博物馆”是否属于法院裁定的强迁范围,成为昨天庭审最大的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强制执行合法性
原告诉称,被告联手上海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在不具备拆迁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奇石盆景博物馆暴力强迁,并依据违法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对原告的宅基地暴力强迁,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造成原告巨额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因被告未依法对强迁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导致原告事后对财物损失无法举证。据此,原告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法院确认被告的暴力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赔偿因非法暴力强拆而导致博物馆内外藏品损失、财物损失,以及博物馆重建、物损等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近3亿元。
被告闵行区政府代理律师则辩称:被告对原告组织实施强制执行于法有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未超范围。被告执法的权限和范围仅限于对该标的物进行“搬离”和“交接”这两项职责,对其他事项诸如补偿、代管和通知领取被强迁物品等,依法应由拆迁人负责。
原告方:宅基地不包括“博物馆”
法庭上,围绕相关争议焦点,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闵行区政府拆迁“奇石盆景博物馆”并无法律依据。现行的强制搬迁都是司法强制搬迁,闵行区政府需要得到法院的裁定才能强制执行。而“博物馆”并不在法院裁定的强迁范围内。
2011年,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曾作出行政裁定,要求原告在接到裁决书之日15天内搬离原址。对于“原址”的概念,原告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在闵房管(2009)287号房屋拆迁裁决内容的第五项中,提出给予原告搬家补偿4079.10元,奖励费5000元,对被申请人宅基地范围内的花卉奇石等搬迁补偿费用由专业估价单位评估后一次性补偿。据此认为,“搬离原址”中“原址”指的是407.91平方米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法院裁定的强迁范围则是包含该房屋在内的占地共582平方米的宅基地,而宅基地外的“奇石盆景博物馆”并不包含在内。
被告方:扩占鱼塘属拆迁范围
对于大家关注的“博物馆”是否属于强拆范围,被告代理律师强调,原告扩占鱼塘(即原告所谓的“博物馆”)范围亦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拆迁补偿范围,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完全正确。律师指出,从强制执行前的原告宅院现状看,有证宅基地还是扩占土地(扩占鱼塘),皆在同一宅院范围之内,皆在本案《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裁决书》的认定范围内。裁决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其申请强制执行范围亦包括了整体宅院(含“博物馆”)。
此外,被告律师强调,被告对原告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是基于原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搬离义务的情形。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及返还等事宜,国家(行政)赔偿以行政违法为前提,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并未违法,故原告国家赔偿诉请并无法律基础;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损害事实成立,更未证明损害事实与被告所谓“违法”具有因果关系;如原告损失为合法拆迁所产生的搬迁损失,则依法应由拆迁人给予民事补偿;如强制搬迁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等损失,则依法应由保管人另案给予民事赔偿。
综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的执法行为于法有据,并未超出范围,具合理性和适当性,且原告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报记者 顾一琼 刘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