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买玉石交付定金,后怀疑玉石为赝品,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玉石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作为一审被告的北京兰玉缘珠宝商行业主臧某某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与一审原告姜某再次对簿公堂。
随着庭审的进行,案件情况逐渐还原:2013年2月,姜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北京兰玉缘珠宝商行业主臧某某,双方就买卖新疆和田玉籽料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臧某某以200万元的价格,向姜某出售一块产于新疆和田地区的大约60公斤重的纯天然和田玉籽料,姜某按约定支付定金50万元,臧某某出具收条。姜某后来带业内人士登门勘验该玉石的真伪,遭到臧某某的拒绝。后要求臧某某提交该玉石籽料的鉴定报告和原产地证明等相关资料也遭拒绝。
姜某认为现臧某某无法提交涉诉的玉石产地证明和鉴定证明,故起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该合同并由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合计100万元。
臧某某在一审中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自己出售的玉石货真价实,姜某没有付清全款属于违约,故不同意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姜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臧某某亦同意解除,因此法院同意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姜某不能证明玉石籽料有假,故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臧某某不能证明玉石为真,故其关于姜某违约的抗辩也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臧某某返还姜某50万元。
臧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在二审庭审中,臧某某一方将诉争玉石搬上了法庭,并提交了玉石检验报告,还请新疆玉石商人图某某作为证人出庭。在庭审中图某某称该案诉争玉石是其卖给臧某某的,该玉石是货真价实的新疆和田玉籽料。臧某某的代理人称姜某没有证据证明玉石为假,在交完定金之后又反悔,违背了玉石买卖的交易规则,属于违约行为。而姜某一方则称臧某某单方提交的检验报告不真实也不可信,要求在法院的主持下重新进行玉石鉴定。对于证人图某某的证言,姜某称因图某某和臧某某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并不可信。
姜某在庭审中称受到臧某某的欺诈,是被臧某某众多的名号给“忽悠”了。臧某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则称臧某某身份属实,臧某某确实享受部级待遇,可以自由出入中南海,还是台湾时报的记者,并有古玉白玉研究会会长、世界华人联合艺术品研究会会长等众多身份。在庭审结束前,臧某某的代理人甚至和对方打赌称现在臧某某的车就在法院门口,愿意拉对方到中南海,如果进不去愿认罚100万。
该案庭审结束后并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庭称将于近日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