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画艺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家画院中国画院副院长李宝林5年前刚住进买好的新房子,就遭遇到开发商以“购房存差价”、“以画抵房款差价”为由的多次“骚扰”。今年“3•15”当天,《经济观察报》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研究院遂以此为案例,联合举行了学术研讨会,共同探讨我国业主权益与物业服务的问题。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人华:应从立法层面解决问题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人华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人华认为,我国在业主权益和物业服务方面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缺失。法律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不到位,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条例,举证责任在业主,而实际上这对业主来说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因此业主权利很难得以维护;司法成本高,导致绝大多数业主遭遇物业公司的不良行为时大多都选择忍气吞声。对此,他建议国家应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刘瑞起:市场需要职业经理人
刘瑞起“当业主委员会去实行各种职能、履行权利职责的时候,它在对接上却缺少一个环节。我觉得在市场上应该有专业的职业经理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刘瑞起表示。他以北京市海淀区东胜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面临的问题为例,进行了说明:该小区成立了北京首个业主自治委员会,但却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成本是不是有点虚高,遇到诉讼后是不是要请律师等,都引起了争议。 “实际上,这说明业主们并不专业,并且他们也不知道到哪里去找专业的人,所以要在机制和市场上为业主们提供方便。”刘瑞起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建勋:打破集体行动困境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建勋看来,业主自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自治成员能够自己制定基本法;业主独立组织各项事务;业主学会自己解决纠纷。王建勋坦言,实现这几个方面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难的原因就在于集体行动面临的困境。 “业主不能够联合起来,总是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因为有风险,所以大家都不愿意做,那结果很可能就是,这个权力我们永远得不到。”王建勋指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培养民众自治能力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认为,我国从强调创新社会管理到强调创新社会治理,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他指出,在我国社区自治一方面需要政府层面来推动,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基层的民众、居民的共同参与。胡星斗强调说:“民众也需要改变,比如说要培养自己学习相关知识的能力,培养公共的精神,并要把自治的能力上升到一种民族精神的高度来加以培育。”(杨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