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近日实施。
《条例》规定,在文物上“题名”将被罚款,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等尚不严重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文物收藏、文物迁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高建华 郭艳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