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让恶意抢注、“驰名商标”误导消费、侵权惩罚力度低得以改变。
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增至300万
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遏制侵权行为,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新版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增至300万。
“驰名商标”字样不可用在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上
新《商标法》还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去误导消费者。国家工商总局除了管理商标注册的职能之外,还有负责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职能,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并行,达到法律规定的侵权案件移交司法处理。
禁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恶意抢注,以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是当前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并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且禁止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