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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收藏聚焦编辑:admin     

  本报讯  (记者焦雯)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印发了《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艺术基金由国家设立,重点支持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艺术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艺术基金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艺术基金的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指出,艺术基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报赤字预算。组织管理支出预算不得超过艺术基金年度收入预算3%。其中,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每人每月税后不高于3000元。专家评审费、验收费、咨询费等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000元。而委托社会组织或相关机构组织艺术基金项目结项验收所支付的费用,则需按照每个项目5000元至1万元的标准执行。

  办法还规定,艺术基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其中定向捐赠的年度收支余额应当单独核算,应当继续用于下年度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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