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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规定民宅不得办博物馆

作者:佚名      收藏聚焦编辑:admin     

  国家文物局日前下发了 《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同时规定,设立民办博物馆应有固定适宜办馆场所,办馆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馆舍应设置专用展厅(室)、库房,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租期不得少于5年,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展品数量不得少于300件,且真实可靠并有合法来源。属捐赠性质的藏品、资金等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和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藏品应该进行造册登记。

  另外,民办博物馆须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和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博物馆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及国有博物馆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博物馆。 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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