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届文化遗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9月9日在敦煌开幕
第四届文化遗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9月9日在敦煌开幕,为期两天的会议聚焦于被盗出境的考古类文物的保护与返还。
尽管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以“1970年公约”为代表的、旨在打击文物犯罪、促使非法流失文物返还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但仍存在诸多缺失,如没有溯及力,无法解决历史上非法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仅对成员国有约束力,且适用范围窄、核心条款含义不清、监督机制孱弱等。
之所以将本次会议聚焦于被盗出境的考古类文物的保护与返还,中国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指出,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考古类文物对了解人类文明史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针对此类文物的盗掘一直是文物犯罪中最难应对的一类。第二,对考古类文物的盗掘,其危害性不仅在于盗窃文物本身,还在于这一行径将破坏整个考古遗址的完整性与重要性,从而使各民族痛失理解整个考古遗址所载负的历史文化信息的机会。第三,由于考古类文物的特点,使其很难列入各国文物清册;一旦遭到盗掘,难以获得具体证据,所以,此类文物的返还几乎无法得到现存国际法与各国国内法的支持。“考古类文物的保护与归还已经成为长期困扰各国及国际社会的首要难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本届会议以此为主要议题,其选题既具重要价值,也具有相当大的挑战性。”
已和18国签署双边协议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透露,目前,中国已经与美国、瑞士、意大利、澳大利亚、印度、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土耳其、秘鲁、埃塞俄比亚、埃及、墨西哥、哥伦比亚、蒙古等18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协议;并发布了《中国濒危文物红色目录》(注:该目录有中英文两种版本,列举了陶瓷器、雕塑、金属器、民俗文物、玉石器、书画、铭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建筑构件、漆器、钱币、服饰等13个种类的文物,年代下限均为1949年前),展示了非法交易中常见的13类中国文物,旨在帮助博物馆、收藏者、文物艺术品交易商、海关和其他执法人员甄别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
他表示,中国将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国际公约的相关活动,与国际社会凝聚共识,共同为防止和制止文物非法贩运创造条件;还将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共同推动出台《70年公约操作指南》;参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助刑事手段打击文物非法贩运等犯罪活动;建立被盗文物数据库,并计划与国际刑警组织被盗文物数据库链接。
向国际社会表明立场
如何更好地让流失的国宝回家?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此次在敦煌主办“文物返还国际专家会议”,首先是向国际社会发出中国声音,表明中国立场,推动国际法律秩序的改革与完善,并为破解中国流失文物返还面临的难题创造有利的国际舆论和法律条件。
励小捷说,目前的国际公约存在缺失,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公约无溯及力,无法解决历史上非法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第二,公约仅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第三,国际公约大都存在适用范围窄、核心条款含义不清、监督机制孱弱等缺陷;第四,公约的执行主要依靠各成员国的自主行为。因此,对文物返还而言,国际公约实际效力有限,无法得到直接、有效的法律支持。”
那么,哪些文物是追讨对象呢?
“目前藏于海外的中国文物,一部分为海外收藏者合法收藏,通过正常贸易途径出境。这些文物对传播中华文明、促进中外文化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存在返还问题。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清末至抗日战争时期,列强劫掠的文物;二是盗掘、盗窃并走私的文物。这些非法出境文物,是我们要求返还的对象。”励小捷说,目前国际上对于文物返还主要通过外交、司法和民间三种途径:
第一,外交途径,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开展返还工作。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些旨在打击文物犯罪、促进非法流失文物返还的国际条约。此外,近年来,我国还与美国等18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防止文物非法出入境以及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议。近年来,我国已经借助这些国际条约成功地实现了多批珍贵文物的返还。例如,2011年3月11日,根据中美两国双边协议,美国国土安全部向中国政府移交在2010年期间查获的14件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
第二,司法途径,在文物流失目的国的法院,通过提起司法诉讼要求返还。例如,2001年,我国政府通过参与在美国纽约法院的司法诉讼,从美国追索回王处直墓被盗武士浮雕像。2008年,我国政府在发现一批珍贵被盗的夏商时代文物流入丹麦后,在哥本哈根地方法院提起文物诉讼并胜诉。
第三,民间在文物返还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不少爱国人士主动捐赠流失文物,促成文物回到祖国怀抱。
励小捷表示,各国专家除了商讨文物保护与返还的法律与技术难题,还将以被盗出境的考古类文物的保护与归还为主题形成《敦煌宣言》。“第一是希望增加公约时间上的溯及;二是希望通过一定方式,使公约对非缔约国产生影响;三是希望在考古类文物追溯上能有具体化要求。”
据悉,这是中国首次就文化财产返还主题举办国际性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