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高薇 孙嘉琳)5日,记者从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获悉,《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该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对中山市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保护项目的具体管理措施。根据补助标准,文物维修设计资金全由市镇两级政府承担,文物维修最高可获50万元政府补贴。
根据办法,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包括修缮、抢险加固、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和局部复原工程等)。对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内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保护补助,原则上以镇(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为主,如镇(区)筹集确有困难,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助。
同时,办法将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确定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设计费和维修工程支出费,而对于大型的文物保护维修工程项目,需按基建程序申报立项和安排资金,不纳入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文物维修设计方案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通过,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根据各镇(区)对申报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上最高按文物维修方案设计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于文物维修工程,申报起点为文物维修工程预算总额达5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一申请项目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根据各镇(区)对申报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上最高按文物维修工程预算总额的25%给予补助。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办法规定,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负责开展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市非遗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其中申报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和传承基地、列入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等将作为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
解读
文物保护扶持标准明确
系省内首个类似文件,申报后需通过专家评审
“以前文物保护维修设计和施工都要文物的产权人负责,今后维修设计全由市镇两级政府负责,工程方面两级政府最高可给予50%的补贴。”中山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该文件时指出,《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明确了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扶持标准,对全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目前,省内除中山外,其他城市暂未出台此类办法。
该负责人称,该文件有六大亮点:一是重大项目可单独申请支持,即超过维修费用100万的重大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扶持;二是文物维修设计资金全由市镇两级政府担负;三是维修工程费用方面,两级政府最高补贴50%费用;四是所有的资金申报都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五是所有的文物保护项目都要通过属地文化管理部门申报;六是申报后要签订后续保护管理协议。
他指出,办法的出台,将给予文化遗产保护者精神和经济两方面支持,改变目前文物产权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尴尬状态,调动产权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减轻产权人的经济负担,深入推动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