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双边协定有助于遏止文物非法拍卖的可能性。”中国国家文物局国际组织及港澳台处处长朱晔告诉记者,中国已经与18个国家签署了打击文物非法贩卖、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定。不过,鉴于促进海外流失文物返还的难度,“偶然性因素很多,要通过双边谈判、司法甚至民间渠道等各种方式努力。”
“1970年公约”的缺憾
作为最早开始的文物返还双边谈判,中美《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于2009年签订前,已历时11年。
1998年,美国驻华使馆曾主动找到中国国家文物局,提议中美签署限制中国文物非法进入美国境内的双边协定。“签署类似的双边协定,都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的框架下。”朱晔说。
“1970年公约”的缺憾十分明显。比如对“善意持有”的解释太宽泛:某件文物流失海外,购买者如果被认定为“善意持有”,即在不了解是被盗文物的情况下出于善意购买,追索方要给购买者合理的补偿。这对于以第三世界国家为主的文物流失大国来说是沉重负担。另有些条款也会被误解。如中国与丹麦接触时,对方回复说,既然已经加入“1970年公约”,就没必要再签署双边协定了。但是,“1970公约”第13条明确规定:该公约的签署不影响缔约国之间签署双边协定。
而美国是为了执行“1983年法案”,才主动提出和中国签署双边协定。
这个谈判“中间走过不少弯路”。朱晔说。比如美国要求中国提供典型文物的目录,包括照片、分类等。中国花了数年时间做了很厚的一册,却和美国人的想法相去甚远。原来,国家文物局研究“1970年公约”和“1983年法案”后,对中美签署双边协定的期望很高,于是按照文物的不同类别,将每类文物的示范性器物和照片都一一列出。
但美国的本意只是将简单分类目录发放给海关人员,当他们碰到类似文物时,如果对方拿不出合法来源证明,就可以查扣。
此外,美国政府在国内也遭遇到意想不到的重重阻力,特别是大型博物馆和文物商。“他们曾购买了大量中国流失文物,也许仍然希望通过类似方式继续获得。”朱晔说。
由被动到主动
2002年,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卢浮宫博物馆等7个欧美国家的18家博物馆,联合发布反对归还文物的《关于普世性博物馆的价值及重要性的宣言》。它声称,收藏的很多文物虽然是战争期间掠夺的,但是不仅为本国公民服务,也为每一个国家的公民服务。
国际上反对文物归还的情况由此可见一斑。中国最初签署双边协定的对象国都是文物流出国,目的是在国际上形成一种促进文物返还的氛围。不过,朱晔说:“开始的一个阶段,我们完全是被动的,都是别人找我们。”其实最早与中国签署双边协定的是秘鲁,然后是意大利,签约时间分别是2000年和2006年。
与意大利的接触是中国第一次主动与外国接洽。意大利是国际上公认的文化遗产大国和强国。意大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向中国文物保护提供资金和人员支持的国家,出资在中国建立了文物保护中心以及中意合作文物保护人员培训中心。
“双方的交流非常频繁、热络、深入,每年都开会。”朱晔说,2006年时任意大利总理普罗迪访华,双方签署了《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出境文物的协定》。
“双轮驱动”
打击文物走私是一个“双轮驱动”的过程:国内打击让文物走不出去,国外防止文物的进入。一旦进入,中国就要根据“1970年公约”、双边协定等,通过各种谈判以及司法渠道甚至民间渠道坚决追索。
目前,国家文物局每年都与一些目标国家展开工作,甚至领导人国事活动时,也会把此事作为议题,有的也列入了和该国的文化交流协定。美国是目前唯一续签协议也要履行正式手续的国家,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协议文本要逐条重新谈。
签订双边协定后,中国和协定国会就流失文物通报、教育培训、国际会议、文物进出境管理制度、打击走私等方面展开合作。
2014年8月,在中国敦煌莫高窟召开的“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得到了瑞士联邦政府9万多法郎的资金支持。作为主办方,中国用这些经费支付了一些经济困难国家代表的旅费,以及安排同声传译等开支。这是签署双边协定、在打击文物非法贩运方面与外国加强合作的成功例证。
此前,2011年3月11日,美方向中国政府移交了包括唐三彩在内的15件非法入境美国的中国文物。
这一年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1970年公约”开始进行实质性改革,目前正在制定一份操作指南。中国提出的“鼓励”各国签署双边协定的建议,已在附属委员会会议上通过。
朱晔评价说,国际公约对有些流失海外的文物没有溯及力。这样,“1970年公约”对于近代外国势力侵华时掠夺的文物,如抗战时流向日本的文物等就没有溯及力。由于各国加入公约的时间也不同,中国1989年加入“1970年公约”,英国、日本等都是2000年以后才加入的,“总要等加入公约后,这些国家才能去执行。”朱晔说。